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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归属于哪一个部门法,在我国法学界一直以来存在着争议,目前我国有一些民法学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适用民法理论来对其进行指导。主要代表人物有王利明,还有一批民法学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主要代表人物有梁慧星、张严方、牟瑞瑾。在国内外的经济法学界则普遍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归属于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主要代表学者是日本的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持此观点的国内学者有李昌麒,杨紫煊、徐杰、张守文、史际春、黄河等经济法学者。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包含了部分行政法规范和个别刑法范围的规定,所以也有少数的学者会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政法属性,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位于行政法的特别法。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归属于哪一个部门法的争议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样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解决办法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甚至于造成同一法院对基于同一标的物所提起的同一诉讼,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应具体适用哪一个部门法理论来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和实施存在争议。为了解决该问题,本文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原因入手,第一部分对消费者问题产生原因、消费者运动的兴起进行归纳分析,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目标是维护消费者群体的弱势地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部分主要论述适用民法学理论和行政法学理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导的局限性。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突出经济法属性。第三部分,论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归属于经济法的合理性。通过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的研究,得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追寻的根本目标与经济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具有一致性。最终得出结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归属于经济法学这个部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