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物权与他物权区分研究——一种历史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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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历史法学、历史文献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以自物权与他物权区分的历史发展为研究对象,对自物权与他物权区分发展的相关文献资料加以梳理,探讨了自物权与他物权区分发展的历史规律。论文将这一历史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进行了详细考察。   第一个阶段,是自物权与他物权区分起源阶段。这一阶段有一定的历史基础--古罗马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政治经历了王政、共和国及帝政三个历史时期及古希腊遗留下来的自然法学思想和古罗马的法学思想。正是在这些历史基础之上,罗马法以“对物诉讼”为思维模式对自物权与他物权作了区分并对相关物权制度进行了了理论上的演绎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二个阶段,是自物权与他物权区分发展阶段。中世纪,在当时出现的市民社会、城市法与商法及罗马法复兴基础之上,他物权术语萌芽、自物权术语进一步发展。这对后世正确认识自物权,后来他物权概念的出现及后世的物权体系产生了很大影响。   第三个阶段,是自物权与他物权制度的完善阶段。近代早期,中世纪的封建经济逐渐为资本主义经济所代替、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及资本主义新政权的建立及人文主义法学的发展,为自物权与他物权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历史基础。在这一历史基础之上,学者Apel、Donellus及Hugo Grotius都在该问题上进行了探索,为后世德国潘德克吞法学派对二概念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第四个阶段,是自物权与他物权制度的成熟阶段。近代中期以来,资本主义经济经历了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政治上,资本主义政权由建立到巩固至最后寡头政治形成;思想上,西方法学由革命初期的自由主义法学思想发展到社会法学思想。在这一历史基础之上,自物权的永久性、绝对性及私有性开始受到限制,他物权绝对性强化。物权法,明显地从对物的“拥有”向物的“利用”转变,当代中国物权法亦是如此。   综上所述,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发展不只是法学家的主观创造,而是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我们应该把握其发展规律,为今天的物权法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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