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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在权利的演进中产生,又跟随交易背景的变化而发展,进而面向私法的各个领域。外观包含着自我负责的理念、展现的形式理性和交易安全的价值。法律对外观信赖的保护,实现了外观在私权变动秩序中的作用。因此,外观信赖保护与私权变动秩序具有内在的关联。外观在私权变动秩序中发挥作用的场景主要包括:其一,法律对权利表征型的外观信赖保护,能够直接导致私权变动的发生。其二,法律对意志表达型外观信赖保护的效果,能作为可能导致私权变动的事实;其三,法律对资格彰显型外观信赖的保护,可能直接引发私权变动,也可能作为引发私权变动的事实。外观通过信赖保护发挥其在私权变动秩序中的作用,当外观和信赖、归责等要素在现代交易背景下发生不同以往的变化,外观信赖保护理论具体应用也要做出符合现代交易场景的解释。外观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既存的外观类型在具体形态上,具有多样性。其二,新的权利出现导致新类型的外观出现,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外部表征方式。在这种变化下,对外观的识别和判断就要从外观引致信赖的逻辑入手。现代社会的信赖主要为非熟人社会的信赖,这种信赖必须具有合理性,不是简单的朴素信赖,不能依靠经验判断形成,而且伴随外观类型的可信赖度而呈现层次化的特点。现代的归责性,由于外观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归责主体可能具有多方性,真实权利人单方归责的标准就难以应对。所以归责标准不是一个统一的模式,其既要关照我国法律制度做出的价值选择,又要从风险分配的角度去考虑复杂情形。以上这些构成要素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的。外观是信赖的逻辑起点,归责对象是外观引致的信赖处分行为,归责性与信赖合理性之间的动态互动,形成外观信赖保护的具体法律效果。所以,动态系统论的“要素—效果”结构与外观信赖保护的逻辑具有内在一致性,两者体现的都是比较权衡的思想,都既关注不同要素之间关系,又通过要素的不同程度组合实现法律效果。要素的动态互动实现了判断机制的弹性化,实现了法律效果的弹性化,符合个案的正义。外观作为信赖的事实基础,在外观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外观引致信赖的构成逻辑的明晰,能够为交易当事人对外观的认识与判断提供明确的路径。现代私权变动秩序中,外观引致信赖的底层逻辑为信息传递机制的作用,信息传递机制在一般情况下,能够保障法律的内部真实状况能够与外在表现的状况相一致。因为该机制的形成具有公权力提供的公信力、技术发展提供的准确性、习惯的反复实践与确认的共同支持。因此当这些传递方式传递的信息具有虚假性时,也会引致交易当事方的信赖。但是现代社会的信息传递渠道不止一个,多重信息传递的渠道引发了多元外观的局面。多元外观不仅不利于交易成本的控制,也会引发交易当事人对外观判断的不确定性。因此,交易中可信赖外观要具有唯一性,外观判断以信息易得性为基础,以最具信赖性为核心,同时考虑习惯等因素,对交易中唯一的外观进行综合判断。外观以外其他传递渠道的信息,是交易方应该进一步审查的内容,为注意义务的范畴,与外观判断相区分。现代交易对外观的认识,不应该止于其引致信赖的构成逻辑中,还要根据该逻辑,实现对外观类型的层次划分。通过层次分析法进行的外观类型层次划分,具有量化的科学性,能够直观看到外观类型引致信赖的程度,深度展现了外观与信赖的关系。私权变动秩序所保护的信赖,核心在于信赖利益的存在。该信赖不是停留在心理状态中的信赖,而是表现在外部的信赖。外部信赖的形成过程为:交易当事人知悉外观后产生内心信赖,因内心信赖而进一步采取行动,做出信赖处分行为,因信赖处分行为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外观信赖的形成要具有合理性,这是现代私权变动秩序对信赖的内在要求,合理信赖才具有法律保护的正当理由。具体规则中,善意为合理信赖的表述。但是善意难以容纳合理信赖的全部内涵,交易方式的改变也给善意认定带来冲击,因此仍然要回归到合理信赖的学理表述中。合理信赖要具有认定的标准,但是因为影响信赖合理性的具体要素不同,具体要素的强度也不同,就导致了合理信赖的标准是弹性化的。外观可信赖度作为核心影响要素,影响其他要素发挥作用的程度。其他要素可包括外观存续的时间、当事人的注意水平和注意成本、交易环境、交易方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在每个具体案件中,影响合理性的要素都有所不同。这些要素通过与外观可信赖度的共同组合,形成合理信赖的程度。法律保护合理信赖的同时,归责者也承担了责任,此种法律效果是法律经过权衡之后所做的强制性风险分配。归责性作为责任承担的正当性基础,归责主体有多个和单一的不同,归责程度也有大小的区分,归责主体和归责程度的确定都是通过比较权衡得出的。但是影响归责成立的核心还在于归责原则的适用,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归责原则、与因归责原则和风险归责原则。面对我国法律制度存续的现实情况,以及现代经济交往的客观需要,加之各个归责原则自身的局限,应该将与因归责原则与风险归责原则依据个案情况协调适用。在法律规则中已经明确了归责性适用的,应该按照既有的规则进行解释和适用。在缺少具体规则的情况下,如果能够参照适用既有规则,则仍然按照既有规则进行解释和适用;如果无法参照适用具体规则,则按照风险归责原则进行适用。这样既符合现行法律体系的安排,尊重既有的价值选择,也能够处理新的复杂情况。外观信赖保护在“要素—效果”结构框架下,通过信赖合理性和归责性的要素结合和要素间的动态互动,形成了外观信赖保护的法律效果。在保护信赖者的角度形成了双轨制的法律效果模式:积极的信赖保护和消极的信赖保护。在双轨制的信赖保护格局中,积极的信赖保护是法律对当事人最强的保护效果,让信赖者按照其所以为的内容实现交易的全部期待。消极的信赖保护则有具体效果上的不同,主要表现为对交易当事人的赔偿金额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