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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我国完成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标志着新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其基本特征为:消灭私有制、存在阶级。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不宜立即消灭私有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对我国社会发展阶段重新划分,在理论上为私有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指导下的所有制改革使得我国的所有制结构由原先的单一所有制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对此,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不断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朝单一公有制的方向发展;二是推行市场化改革,打破国有企业“壁垒”,实现“公”“私”平等。我们须明确的是,发展私有制是基于社会发展阶段的重新划分,因此,对现阶所有制结构的讨论离不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一言以蔽之,关于所有制结构的争论需要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出场。依据马克思的理论,我们可以把社会形态的演进整理成这样的历史序列:原始社会(原始公有制)——前资本主义社会(奴隶主所有制、地主所有制等)——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所有制)——向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过渡的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存在阶级)——向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过渡的高级阶段(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阶级,但还没有消灭阶级,还存在工农差别)——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私有制、剥削消灭,阶级、商品生产消亡,按劳分配)——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私有制、剥削消灭,阶级、商品生产消亡,按需分配)。从社会特征上讲,我国所处的历史方位为向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过渡的初级阶段。在明确我国所处的历史方位的基础上,研究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为:“公有制为主体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此为限制是“公”“私”共同发展。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确保所有制结构是朝单一的公有制方向迈进,而非是私有化。因此,我们需要批判“立即消灭私有制论”和私有化论的错误倾向。在切实增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以新的方式和实践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从根本上为创造新的美好社会提供中国智慧和方案,为将来实现共产主义准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