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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社会环境与经济水平不断的变化,《刑法》也在不断的修改中,以适应当前的社会形势。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缓刑的适用率较高,在未来的几年内,也会逐年上升,相应的缓刑的适用也会出现很多新问题。自《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以来,对缓刑的适用做出了新的规定,通过一段时间的梳理和适用,发现还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在司法时间中,对于缓刑适用的条件会有很多分歧意见,且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要接受社区矫正,而我国各地区经济水平发展的不均,社区矫正规定的不完善等多种原因,在司法实践中,缓刑人员再犯新罪及发现漏罪的比例较高,针对此种现象要如何处理,《刑法》的规定并不明确,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笔者想针对这一问题阐述一下个人的观点。全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及缓刑人员发现漏罪与再犯新罪和缓刑制度的适用之间的关系,存在的原因。我国目前适用缓刑制度涉及的罪名广泛,且适用的条件规定比较笼统,不明确,宣告缓刑后对犯罪分子的监管是社区矫正机构,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在试行阶段,对缓刑人员的监管和教育范围很笼统,并不规范,尚有缓刑人员脱管、漏管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到司法局接受监督的现象普遍存在,对于这类现场该如何规定和处理,尚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各地法院对缓刑人员发现漏罪及再犯新罪的几种不同处理方法。我国法律关于缓刑制度规定的不完善,法官个人对法律理解的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的存在,本文此部分会结合案例,阐述几种关于缓刑人员发现漏罪及再犯新罪的几种不同的做法,并分析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第三部分阐述笔者的观点及理论依据。结合第二部分的案例,各地法院不同的判决,分析出个人倾向性意见,并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为自己的观点提供法律依据。第四部分阐述我国缓刑制度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笔者有自己的观点。结合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对如何防止缓刑人员再犯新罪提出几点建议,以及对于存在漏罪的情况如何及时发现,一并判决,写出笔者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