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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融资租赁于80年代初从日本引进,1981年4月,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市机器设备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合资组办了我国第一家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同年7月,中信公司又与国家物资局等单位共同组建了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这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开端。之后融资租赁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得到了蓬勃的发展。融资租赁从产生开始,就伴随着巨大的破产风险,在经历了迅猛发展期之后,有不少企业走向破产。融资租赁企业破产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复杂问题。如何具体适用《破产法》规则来平衡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利益,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融资租赁业务的规则需求进行阐述,首先讨论了融资租赁的性质对制度供给的影响。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部门由于对融资租赁法律性质有不同的认识,对融资租赁进行了不同的界定。不同的性质认识也对制度供给产生了影响;其次讨论了融资租赁行业对于破产法规则需求,融资租赁行业中的破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特殊的破产规则,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融资租赁出现破产的直接规定很不完善,不能很好解决融资租赁破产司法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因此融资租赁行业在破产程序规则设计中,我们应遵循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以便能更好地指导融资租赁的破产实践。第二部分从承租人角度出发,阐述了承租人《破产法》适用的特殊规则。有三个问题,一是承租人破产的《破产法》规则的一般适用,主要涉及承租人破产能力、承租人破产界限、承租人破产程序的启动;二是承租人破产中的特殊规则,讨论了融资租赁物的法律性质以及融资租赁物的处分,并在这基础上分析出租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清算义务;三是承租人重整程序的特殊规则介绍。第三部分主要从出租人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出租人《破产法》适用的特殊规则,首先是对一般规则适用的介绍,主要介绍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的破产能力、破产界限和破产程序的启动。其次阐述特殊规则的适用,涉及出租人破产情形下租赁合同的效力。由于租赁物所有权的特殊性,承租人在租赁物上享有一定的衡平利益,出租人不能当然地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不允许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那么如何处理租赁物和租赁债权,重整程序是否有适用的可能性?最后介绍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对出租人破产法规则适用的影响,租赁债权证券化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破产风险的隔离突破了破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