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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新修正的《海关法》实施后不久,公安边防、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开始在非海关监管区查获大量现场无当事人或者现场虽有当事人但其却非货主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案件,简称“无主物”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海关通常以涉嫌走私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接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的研究也相当局限。笔者认为,“无主物”案件是非传统意义的一类涉嫌走私案件,因为货主不到案,导致走私违法犯罪事实既无法查清又不能完全排除嫌疑;所谓“无主物”是案件前期调查过程中的一个概念,是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而不得已(暂时)放弃的财物,具有假定性,本质上属于涉案财物,在其所依附之案件未被撤销前而作的任何处理,应理解为一种财物保管措施或者应急处置措施。“无主物”案件产生及不断增多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包括现时期走私活动呈现出集团化、专业化、跨区域等一系列新特点,走私分子反侦查能力持续增强,物流运输行业监管不力,现行缉私体制运行不顺畅,执法队伍素质不过硬,执法装备相对落后和内外监督乏力等多个层面。实践中,查处“无主物”案件还存在法律依据欠缺、深入追查货主难和“无主物”后续处理不够规范、公开、透明及职务犯罪风险高等突出问题。解决之策就是要坚持顶层设计,积极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从政策、体制、机制、制度等各个层面加以改革、完善和推进。如从中央层面,启动《海关法》的配套立法,改革完善现行的缉私体制机制;从国家层面,出台相关的解释或者制度,明确和统一“无主物”案件的定性、管辖、调查与处理规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经费、装备保障,扎实提升执法素质,锤炼缉私技战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