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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看,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大企业一样,在国民经济分工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在企业数量比重方面,中小企业又拥有绝对优势,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支具有特殊作用的力量。中小企业成为美国经济活力和技术创新的源泉,被称为日本社会安定的“稳定器”。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技术创新、大企业的发展依托、扩大出口等方面。因此,研究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已成为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关注的焦点。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产业指导、财税扶持、融资服务、创新支持、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各种服务体系的支持,但同时它更需要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如果竞争机制有缺陷,受到扶持的中小企业仍然会因大企业的排挤而被抑制。一个自由竞争的环境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然而,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并不能自发地、长久地维持,实践表明,市场经济作为竞争的经济,本身却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处于竞争压力下的企业为了摆脱竞争,总是想通过联合或者外部扩张的手段谋取垄断地位,限制竞争。企业合并就是企业迅速获取垄断地位的一个重要手段,不加限制的企业合并可能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许多不利影响,如迅速淘汰行业内的中小企业、增高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威胁中小企业发展等等。因此,通过反垄断法控制企业过度合并,为中小企业发展留出一定的市场份额,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笔者通过比较的方法对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反垄断立法进行考察,总结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会通过反垄断立法控制企业过度合并,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控制大企业之间的合并行为,为中小企业发展留出市场份额,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间接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二是豁免中小企业之间的合并行为,直接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在借鉴别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笔者分析了我国市场上存在的企业合并类型,以及外国公司合并境内大中型企业可能导致的跨国垄断的发展趋势,还分析了我国境内企业发展规模经济的需要,提出我国反垄断立法控制企业合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当持有的基本立场:1、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中之重应当是外国公司(以跨国公司为主)与我国境内大中型企业之间的、可能导致跨国垄断的企业合并行为;2、我国反垄断法对我国境内大企业之间的合并行为应当采取宽容态度;3、加快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与对我国境内大企业之间的合并行为采取宽容态度并不矛盾;规制的重点不在于境内大企业之间的合并行为,而在于严厉禁止形成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滥用优势地位;4、豁免境内中小企业之间的企业合并行为。 针对上述四方面的基本立场,笔者分别提出了如下几点立法建议:1、制定统一的《反垄断法》来规制可能产生的跨国垄断问题;2、规制跨国垄断应当明确规定单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3、宽容境内大企业之间的合并行为,严格禁止合并后的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并对其滥用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制裁;4、将“维护中小企业公平自由竞争的权利,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明确作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5、豁免中小企业之间的合并行为;6、强化企业合并中的中小企业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等等。以期对完善中小企业反垄断扶持法律制度、丰富我国控制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内容、推动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