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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近几年的专利申请数量逐年递增。但是专利数量增加并没有带来专利质量的大幅度提升,大量瑕疵专利充斥其中。这些瑕疵专利大多与现有技术存在某种程度的相似性,甚至是现有技术改头换面的结果。如果允许这样的专利滥用其权利,不仅会对公众共享社会发展成果造成障碍,还会严重挤占了其他专利权的生存空间。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课题研究,其正式写入专利法也才是2008年。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其身影早已出现。现有技术抗辩肇始于德国,秉承了大陆法系逻辑严密的特性,其在德国拥有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司法实践。我国出现类似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应该追溯到1984年的《专利法》(2008年修订)和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经)发[1985]3号,已失效)。随着理论体系不断的完善,现有技术抗辩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各种案件审理、司法解释中,直到2008年新修订的《专利法》首次明确提出了现有技术抗辩,成为了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式。但是由于规定过于抽象,如何在实践中具体运用一直是困扰实务界的难题。本文主要通过对现有技术抗辩相关的理论研究、审判实践,全面介绍现有技术抗辩制度。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现有技术抗辩的概念。分别介绍了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抗辩的概念,并说明现有技术抗辩成功的法律效果,以及现有技术抗辩和无效宣告的区别。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现有技术抗辩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从专利法的立法目的,特别是创新性方面介绍现有技术抗辩的可行性,结合专利审查不可避免存在失误、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制度和侵权审判诉讼的分离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现有技术抗辩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涉及现有技术抗辩的发展历程,包括国外相关经验和我国自身的发展历程。最后介绍了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