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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经济发展迅速,社会尚处在转型期。因产品责任(食品安全)、房屋交易、劳工侵权、土地拆迁征地安置等等导致的大规模侵犯纠纷不断上升。但是存有多因素的原因,这些大规模的侵权没有被及时制止,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缺乏及时有效的救济渠道。一些学者认为:要改变目前这种状况,除了完善社会多元化管理制度以及诉讼外调解机制来解决群体性纠纷之外,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借鉴美国集团诉讼是可行的。也有的学者认为大力推行代表人诉讼也是必须而且迫切的。笔者认为群体诉讼制度具有预防侵害发生以及制止侵害继续,促进人们诉诸司法,迫使侵权方遵守公共政策等重要的价值和功能。但是,目前我过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受欢迎,适用的极少;法院自发形成的“模型诉讼”办案模式缺乏法律的规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难以保护。在借鉴国外示范诉讼,应将“模型诉讼”的办案模式以立法规范、给予正名。本文正是从我国人民法院解决群体纠纷的现状为切入点,以地方中级法院视角考察法院解决此类案件纠纷模式的成绩以及缺陷,研究群体纠纷案件现有模式的特点以及产生困境的原因,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群体纠纷的概念、特征,分析民事群体纠纷频发的原因,作为“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诉讼机制,在群体纠纷的预防和化解这一社会工程中,理应发挥着其应有的功能。介绍民事群体诉讼的价值与功能,通过民事群体诉讼的域外制度比较,引申评价我国目前群体诉讼机制的各种优势、分析梳理劣性,充分论证解决群体纠纷,不能单纯引进或套用域外民事群体纠纷的解决模式,我国民事群体诉讼制度必须深深扎根于我国的现实和历史,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第二部分重点对民事群体诉讼运行现状进行了分析:以实证调研的方式介绍了Q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Q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基层法院受理群体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通过对Q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群体性案件的方式研讨,以及对Q市群体性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群体纠纷,我国法院对选择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一贯的司法政策,却在应对以维稳为大前提的司法环境之下自发形成类似示范诉讼的模型诉讼办案机制。第三部分对民事群体诉讼运行的成因进行分析:以Q市的法院访谈样本为基础,详细解析法院以及法官不欢迎我国现有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司法政策原因、绩效考核成因、制度建设成因、社会背景成因。分析在法院法官解决群体性纠纷案件所普遍适用的“模型诉讼”不能参照国外示范诉讼制度加以制度规范的原因。第四部分明确民事群体诉讼制度的价值功能以及改革前提条件,提出路径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推进模型诉讼办案模式向“示范诉讼”制度化建设的转变,让民事群体诉讼制度,在解决民事群体纠纷时发挥其应有作用,建立多元化群体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针对群体纠纷的不同类型,围绕不同的诉讼价值和功能,可以选择不同的诉讼方式化解群体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