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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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当之无愧的成长为一个网络强国。作为拥有全球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有着全球最具有竞争力的信息消费市场。但在人们享受着大数据给生产、生活带来的诸多便利的同时,不可避免的,电商交易也带来了一定的副作用。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电商平台“二选一”中的消费者选择权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概述电商平台“二选一”和消费者选择权。主要介绍了电商平台“二选一”和消费者选择权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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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当之无愧的成长为一个网络强国。作为拥有全球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有着全球最具有竞争力的信息消费市场。但在人们享受着大数据给生产、生活带来的诸多便利的同时,不可避免的,电商交易也带来了一定的副作用。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电商平台“二选一”中的消费者选择权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概述电商平台“二选一”和消费者选择权。主要介绍了电商平台“二选一”和消费者选择权的内涵,为电商平台“二选一”中的消费者选择权问题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阐述电商平台“二选一”侵害消费者选择权的表现。从外卖平台强制“选边站队”和交易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个实例进行分析,得出电商平台“二选一”会使得消费者选择权受到侵害的结论,并从直接侵害、间接侵害和侵害增加三个角度分析电商平台“二选一”的危害。第三部分论述电商平台“二选一”侵害消费者选择权的问题。首先,消费者维权制度有欠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反垄断法》的规定过于宽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过于狭窄,《电子商务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消费者就目前法律规定进行维权存在困难。第二,司法救济不利于消费者维权。诉讼制度方面,诉讼成本高,诉讼程序复杂,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赔偿制度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失,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空白,都不利于消费者选择权的维护。第三,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不够。行政监管不到位,消费者协会监督效果薄弱,监督治理体系不完善。第四部分提出加强消费者选择权保护的建议。第一,完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消费者选择权影响反馈制度,《反垄断法》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适用范围,《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适用条件。第二,司法救济向消费者倾斜。诉讼制度方面,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强调惩罚性赔偿,增设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第三,市场监管重在落到实处。加强行政监管,加强消费者协会监督,强化大众媒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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