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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士钊在人生的舞台上扮演过多个角色:革命者、报人、政论家、高官、律师、社会名流等,一生曲折坎坷而又影响巨大。更为难得的是,他在法政领域有着独到的建树,他实际上是一位没有受到应有重视的法政思想家。本文在回顾章士钊法政思想背景和理论来源的基础上,对他在国家、人权、宪法和宪政、行政裁判等方面的思想主张作了较为全面的研究。下面,将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在国家论中,章士钊首先运用西方的学说理论,论证了国家的定义及其责任。但上世纪初的国家内忧外患,无法承担其应尽的责任,他由此提出了一个大胆而有创意的设想:解散国家、民族建国。事实证明这只能是一种空想。他不得不回到现实的国家中来,寻求改造的办法。在国家国体与政体问题上,他从超脱于各党派的政治立场出发,主张民主共和,反对任何变相的专制、独裁。在国家结构问题上,他提出了立法上集权、行政上分权的主张。对于叫嚣一时的“联邦论”,他从学理上阐述了自己的主张;在立国原则上,民初复杂的政治环境,加之游欧的经历,让章士钊深刻认识到宽容与妥协对于民主宪政的重要性。“二次革命”后,在总结民初中国政局,探索中国走向民主政治的道路时,提出了名震一时的调和立国论,主张以“有容尚异”的宽容之德易“好同恶异”的偏狭之性,并为政治之调和进行了艰苦的尝试。但当在冷酷的政治现实上碰壁以后,他只好退而求其次,在思想文化领域寻找救国的办法,从调和立国论到转到了新旧调和论。
在人权论中,与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一样,章士钊也将人权思想的主要着眼点放在了处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他提出国民要有对个人权利的“自觉心”,同时要警惕和反对那种要求个人牺牲所应享有的自由权利以救国、强国的“伪国家主义”、“伪爱国心”。在对个人自由权利来源问题的认识上,“二次革命”前,在共和政体业已确立的情况下,他提倡国权说,认为民权来源于国权,主张牺牲民权,以巩固国权;“二次革命”之后,袁世凯进一步加强了专制独裁统治,借“国权”以摧残“民权”之时,章士钊又一次拿起卢梭天赋人权论这一思想的武器,来捍卫人的自由权利。在对人权的维护保障方面,章士钊最初号召国人通过革命手段,“铲除奴隶根性”,做个自由人。之后,他又运用密尔的理论,深刻分析了言论自由的可贵,对统治者各种压制言论自由的行为进行了批判和斗争,并对言论家提出了要求。他还主张引进英国的出廷状制度,保障国民的人身自由,并为之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同时,他对个人的财产权利也有一定关注。
在宪法和宪政论中,章士钊首先认识到,要实现宪政,必须要有一个符合宪政精神和法治价值的宪法。他基于对宪法的重要性、宪法的性质,以及宪法在整个国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主张在宪法起草上,由专门机关和专家制宪。同时,他还将其“调和”思想运用到立宪问题上,主张宪法贵保有弹性。为实现心中向往的宪政,他对在中国实行宪政的必要性、宪政的形式及其制度设计,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然而西方宪政是资本主义文明的产物,当它被移植到民初政坛后,究竟适合不适合中国国情、中国究竟应采取何种宪政形式?政界、学界莫衷一是。章士钊结合民初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时代条件,对宪政之必要和可能进行了全面阐释,对我国的宪政制度进行了精心设计和安排。然而民初民主政治失败的结局,让章士钊颇感失望。本着对西方经验与本土现状的双重关注,他在报刊上发表系列文章,提出“代议非易”论,并在其“农国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联业自治”这一改造代议制的方案。
在行政裁判论中,章士钊主张效法英国的“一院制”行政裁判模式,由普通法院审理行政诉讼。但自清末司法改革之后至民初的中国,在行政裁判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不同的争议。章士钊运用丰富的法理知识,坚决反对在中国设立平政院这一独立的行政审判机构,并且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着手,深入论述了行政法成立的特权原则、采用行政法的危害,他从保护民权的立场出发,反对行政法。实际上,行政裁判临近于行政与司法两种权力的边界,民国在行政裁判问题上的争议,实质是行政裁判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之争,因而不同的学术派别和政治立场有不同的立场和取舍。无疑,章士钊在这一争论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在文章最后部分,作者对章士钊的法政思想作了客观中肯的分析和评价,既分析了该思想的显著特征,肯定了其历史地位和影响,同时还揭示了该思想内在的矛盾和局限性。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这些因素,决定了章士钊及其法政思想在历史坐标中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