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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起源于普通法系国家,迄今为止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它在多个方面突破了法律的一般性规则,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确保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有益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开始借鉴和引入该项制度。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立法严重落后于保护股东权利的现实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片混乱。为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新《公司法》中也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令人遗憾的,我国新《公司法》有关的规定过于狭隘,可操作性不强,相关的配套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很多难于适用的情形,尤其是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及机制方面。
在诉讼主体方面我国只规定了原告的资格和被告的范围,至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在诉讼中的地位,我国的法律仍是一片空白。实务中股东代表诉讼也出现一些问题,如诉讼程序上的制度缺陷,导致恶意股东可能会滥用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等问题,为了防范这些问题,应该在有关对策方面进行对策研究,如应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前置程序和建立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目前,股东代表诉讼已经不再适应民事诉讼法传统的模式,我国应该在诉讼管辖、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和解与撤诉和赔偿责任方面进一步的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论文共分为三章,从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主体、防止股东代表诉讼的滥用和诉讼中其他一些焦点的程序方面的问题三个方面入手分为三章,并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对各国有关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立法模式进行考察和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