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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若干促进非公经济和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制定和颁发,政府特许经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较快平稳的发展,但成效并不是很明显,而缺乏法律规制的整体设计,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政府特许经营从来就是一个法律现象。透过现象看其实质,我国政府特许经营的本质是公私合作,同时也是公法的强制要素与私法的自治要素相互融合的产物。其中,政府在特许经营的整个过程中,通过让渡其部分公权力,成为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此时,政府的职能定位是确保公共产品能够及时、优质的提供,在维护公共利益基础上平衡各方权益。政府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拥有多重角色身份,这些角色身份主要包括各规则的制定主体,合同一方当事人以及在整个政府特许经营过程中的监管主体和政府特许经营最终产品或服务的提供主体。在我国政府特许经营的相关实践中,推行政府特许经营相关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获取一定的资金,从而使政府减缓一定的财政压力。然而任何制度的实施都是有两面性的。我国政府特许经营的制度设计决定了需要对其进行相关的法律规制,通过这些法律规制措施,来使之在我国平稳健康运行,从而最大化的服务于公共利益,服务于经济社会,进而服务于国家发展。任何情形下,政府特许经营都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管。特许经营项目的顺利开展与特许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伴产生的。鉴于此,明确以及确立我国政府特许经营监管体制方面的相关内容势在必行。所以,我们不仅要梳理、整合现行政策和地方法规,而且还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政府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规范,厘清市场和政府的边界,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的监管权责,提升监管动力,增强监管能力,从而实现政府特许经营法律规制的目标。本文围绕理论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予以研究,因此不是面面俱到、全面详解,其内容或许较为宽泛,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