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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依赖其自身的灵活性和强烈的竞争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但其间也遇到了一系列有待于解决的问题。其中,资金的短缺成了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基于对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分析,力图从法学视角下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一个完善规范的法律制度平台,以期切实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了重新的定义,这一定义突破了计划经济条件下以所有制来划分中小企业的方法,将广大的民营中小企业纳入了正式的法律轨道,与此同时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加强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力度,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又迎来了一个崭新的春天。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经济学上,将来源于中小企业内部的资金称为内源性融资(如企业留存),而从企业外部融得资金的方式称之为外源性融资,其又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如股票融资)和间接融资(如银行贷款)。融资方式的选择既和中小企业本身的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相关,同时又体现着资金使用时“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的市场规律。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在融资中存在着自有资金不足、贷款难、担保能力有限、发行股票和债券没有市场,上市条件达不到等诸多的问题。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取税后利润的20%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而法律基于中小企业自身在产权、规模、治理机制等方面的千差万别对此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不失为一种智慧。但由于我国企业法人制度在实践中的扭曲,使得企业资产和个人财产界限不分,投资者易投机于短期市场行为,不利于中小企业留存的积累。由于职工集资和职工持股的资金都来源于企业内部的特定群体,我们把他们也归入企业的内源融资。职工集资行为由于牵涉到金融制度的稳定和法律对非法集资行为的严格禁止,此制度的发展受到了严格的限制,鉴于某类中小企业对阶段性资金的紧急需求,笔者建议应制定位阶更高的法律或法规规范职工集资行为。当前职工持股制度已被众多的企业推行,但现行的法律却找不到其存在的依据,实践运作中的职工持股为了避开法律的障碍往往需要复杂的制度设计,因而我国应逐步的完善职工持股的法律环境。 中小企业的高风险性与商业银行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冲突,同时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