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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同时也伴随着腐败的迅速滋生。但在党的十八大后,中国共产党加大了对腐败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新的刑事政策对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提出了新要求。同时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设置了罪状和法定刑幅度,增设了新的罪名如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益要件问题、犯罪对象问题也作了新的规定。这些新出台的法律、司法解释的施行对中国职务犯罪的侦查、定罪处罚都将产生有深远的影响,深刻影响着司法机关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行为,这都需要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工作者在刑法理论上对司法实务予以回应。虽然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研究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研究的专著和论文可谓汗牛充栋,是刑法研究中的显学,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一些关键性问题上也取得了巨大的进展,推动了立法和司法的进步,但以前的研究都是在于《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基于旧有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所做的研究,在新法施行下具有一定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从理论深度上看,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都是在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话语下对贿赂犯罪进行的研究和论述,但苏联刑法的缺点就是理论不够精确和深入,所以我国刑法自80年代以来开始了刑法理论知识的转型,大量的德日刑法被介绍到国内来,但这些理论的讨论大都是在刑法总论部分进行的讨论,并没有深入到刑法分论的具体罪名部分。本文利用德日刑法的相关理论,以二元的行为无价值为理论基底,以比较法为路径将我国引进用以改造传统刑法理论却一直局限在刑法总论部分展开的德日刑法理论深入到刑法分论的具体罪名—贿赂犯罪中来,对我国贿赂犯罪的具体理论进行理论梳理和改造,对我国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反思,理清了贿赂犯罪的基础理论部分,重构了我国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问题,分析了贿赂犯罪的利益要件的性质,最后本文立足于比较法和二元的行为无价值理论,针对我国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和缺陷,如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问题,如何界定贿赂犯罪的利益要件性质问题,如何合理的规制贿赂犯罪的主体问题,是否应当设置重型枉法贿赂罪、重型不枉法贿赂罪、轻型贿赂罪的问题,提出了新的立法建议。本文在理论创新方面有四。第一,本文是以二元的行为无价值为理论基底,并在对贿赂犯罪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时始终贯彻着二元的行为无价值的理论指导,保持了本文在逻辑上自洽性,坚持了学术立场。第二,本文扭转了我国刑法理论界将德日刑法理论引入我国后始终局限在刑法总论部分探讨的缺陷,将相关理论深化到具体罪名上去,深化了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德日刑法理论的理解和贿赂犯罪相关研究的深度。第三,本文使用了比较法的方法,广泛的搜集了世界各国对于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使得本文的论据部分足够充分和准确,确保了结论的精确。第四,本文使用了刑法一体化的研究方法,将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放置于整个刑事法的框架内进行思考,看到了整体刑法学的理论优势,对于立法的建议不仅局限于刑法,还扩张到预防法,以求规制贿赂犯罪的法律和制度的得以有效运行,揭示了对贿赂犯罪进行规制的法律和制度相互之间的联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