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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探讨一种特殊的民事调解制度,即在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上,启动调解不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而是根据立法的规定强制性启动,基于这种特殊的民事调解在程序启动层面与普通民事调解所表现出的显著差异性,这种民事调解被冠以“民事强制调解”之名。全文共有七大部分,约15万字。第一部分是“导论”。在该部分,作者首先交代了选题的动机和目的,指出由于民事强制调解启动层面的强制性对调解的自愿原则、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程序效益以及裁判请求权等基本理念构成了触动和颠覆,因此引发了作者对该制度的兴趣,成为促使作者选择该论题的原始动力。同时,域外立法对民事强制调解的普遍承认和国内学界日渐升温的探讨,尤其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曾一度透露出的强制启动调解的倾向,都使以民诉为业的作者产生了某种使命感的召唤。通过该选题的研究,作者试图探讨民事强制调解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分析域外民事强制调解的立法及基本模式,梳理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传统和实践,并就未来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模式选择、适用范围界定等具体构想展开论证、提供建言。在该部分,作者还通过文献综述对民事强制调解的既有研究情况进行了归纳,并交代本文写作涉及的主要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民事强制调解的基本理论”。作者通过对民事强制调解的不同理解入手,就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民事强制调解的内涵给出界定,并就民事强制调解的类型和特点加以剖析。继而,文章一方面指出强制调解与强迫调解的本质不同,认为前者仅指调解启动上的强制,而后者却是调解进行、特别是调解结果上的强制,正是由于长期以来对强制调解和强迫调解的不加区别,才导致了对民事强制调解制度存在的偏见;另一方面文章对民事强制调解与民事调解前置、民事调解中的强制性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辨析,指出他们之间的共性和差异。在此基础上,文章对民事强制调解在民事诉讼理论维度中的位置进行了透视,通过阐明其与调解的自愿原则、程序的效益价值、裁判请求权以及程序选择权之间的关系,论证了民事强制调解的特有价值和制度理性。第三部分是“民事强制调解的域外考察”。本部分首先立足于德国、法国、日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强制调解的立法或判例,从适用范围、调解人选和组织机构以及其他调解程序规定入手,逐一介绍了这些国家和地区民事强制调解制度的基本内容。其次,本部分运用比较分析方法,从模式分析的视角对域外民事强制调解制度进行了总结,通过构建由“民事强制调解的主持人”和“民事强制调解的适用情形”两个维度所形成的分析框架,将域外民事强制调解区分为法官参与主持的绝对适用型、法官参与主持的选择适用型、非法官主持的选择适用型、非法官主持的绝对适用型四种模式。以此为标准,文章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事强制调解进行了模式定位,并透过模式定位对其背后所蕴含的规律性现象进行了分析,总结出影响民事强制调解模式选择的若干重要因素。第四部分是“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传统与现状”。在这一部分,作者一方面从历史社会学的视角出发,借助史料对我国明清时期、国民政府时期以及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民事强制调解进行了考察,从中揭示出传统中国一直延续的民事强制调解倾向,同时通过对民事强制调解在建国后直至现阶段的发展历程的考察,总结出这一时期我国民事强制调解所经历的冰冻期——解冻期——涨潮期三个演变阶段。另一方面,作者从实证分析的视角出发,对我国现阶段民事强制调解的三种典型样态,即北京西城模式、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逐一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现有的立法规定,总结出当前我国民事强制调解所表现出的法院主导推进等五大特征。第五部分是“建构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文章一方面从构建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必要性入手展开分析,指出构建我国民事强制调解是实现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现代转型,民事纠纷合理解决,调解资源充分利用以及律师角色转变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文章从构建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可行性入手展开分析,指出无论是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建设,还是已有的法定前置程序和各地实践经验积累,以及域外立法所提供的借鉴,都为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建构提供了有力支撑。第六部分是“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具体建构”。在这一部分,作者首先就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模式选择问题作出回应,认为从现实国情出发,诉前民事强制调解和诉中民事强制调解宜分别选择非法官主持的绝对适用型和法官参与主持的绝对适用型模式。其次,基于诉前民事强制调解和诉中民事强制调解各自的模式选择,作者划定了我国诉前民事强制调解的适用范围,并对将家事纠纷、小额财产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纳入诉前民事强制调解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另一方面,为避免法官在诉讼中强迫当事人调解,作者对我国诉中民事强制调解在适用的纠纷类型和启动时间阶段,以及调解启动的次数方面作出了限制。继而,作者就前述两种模式下,非法官担任调解人和法官担任调解人的选任资格提出具体建言。最后,在我国民事强制调解配套性保障制度的搭建上,笔者分别从医责险的推行、交强险的完善以及民事强制调解制裁性措施的设置方面提出了若干设想,以此实现民事强制调解制度的顺利实施。第七部分是“结语”。在前文探讨的基础上,作者对民事强制调解制度的根本价值追求进行了高度概括,并指出中国语境下民事强制调解研究的特殊性,最后交代了本文研究下一步需要深入和完善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