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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活和司法环境不断发展变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呈持续增长态势。随着近年来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和法官员额制的推进,“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我国进一步加剧:立案登记制不仅降低了立案门槛,使更多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也对诉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冲击——一部分原本可以由多元化解纷机制解决的案件转而流向诉讼程序。“案多人少”还滋生了其他问题:审判质量粗糙、增加当事人诉累、纠纷解决不及时等等。对此,各地人民法院开始尝试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以缓解这一局面,例如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机制。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在实践中对前述问题初见成效。但由于立法缺失与配套措施保障不足,造成其应秉承的原则、适用的受案范围、程序与期限等各方面存在问题,因而并未完全发挥出应有的制度优势。本文通过厘清法院附设诉前调解的概念、性质与特征,分析其制度价值,探讨了法院附设诉前调解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基于上述分析,对两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比较法研究。最后,本文试图为该制度完善提供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作为概述,首先对比分析了法院附设诉前调解的概念,推论出其主体不是法院、性质为非诉调解;并概括出其司法性、专业性、前置性、高效性、经济性、稳定性等特征。然后分析了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制度的三个功能:促进调审分离、缓解法院压力与减轻当事人诉累。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制度的现状——应然层面与实然层面之间的差距。然后从两个方面提出了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法律依据方面:基本原则适用存在模糊;受案范围规定不明确;管辖、回避、启动方式及调解期限等程序缺乏规范与统一;调解协议效力不足。二是配套措施保障方面:调解员的选任、管理与考核不规范;案件管理与归档流程过于繁琐。第三部分通过对比与参考世界各国类似制度,并选出美国的法院附设ADR制度与我国台湾地区的诉前调解制度作为样本具体介绍,作为我国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制度借鉴的对象。第四部分依据上述分析与论述,结合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与域外有益经验,提出了一些完善制度的建议。其一是法律依据方面:应明确基本原则的适用,确立调解前置与调解自由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综合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与内地部分法院实践,合理拟定法院附设诉前调解的受案范围;规范与统一管辖、回避、启动方式、调解期限等程序问题;为避免程序冗杂、浪费司法资源,应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加强协议的效力,使调解的功能落到实处。其二是配套措施保障方面:为规范调解员的选任、管理与考核机制,应整合资源与经费;明确调解员的选任与管理方式、科学制定管理模式;确定及完善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模式;简化案件管理与归档流程,将法院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