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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在未受刑法调整之前,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都是采取民事、行政手段,但威慑力不大。随着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和全民呼声高涨,危险驾驶行为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入罪,经过《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初步对危险驾驶行为有了刑法上的含义,本罪现共有四个类型的犯罪,即追逐竞驶型、醉酒型、超速超载型、违规运输化学品型。但本罪入罪后,因是新入刑法调整的罪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疑难问题,笔者作为一名审判人员,深感实践中对本罪名的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从刑法立法上来说不可能详细一一阐明。因此笔者想通过本文对危险驾驶四个类型犯罪做详细解释和分析,并对审理四个类型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疑难事宜予以探讨,本着为刑法理论提供参考的出发点,从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入手,详细探讨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一些学术上的观点,并就笔者所在的地区为例具体分析实践中审判时面对这些疑难问题的解决办法。文章首先对危险驾驶四个标准类型逐一分析,介绍各类型的含义,并通过对国内外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分析我国危险驾驶入罪的具体情形和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观点。而后文章通过提出问题、解答问题的方式,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审理四个类型犯罪存在的难点问题,详细阐明并且归纳总结,提出笔者自身对于疑难问题的解决办法。在详细分析四大类型的危险驾驶罪具体含义后,再从各类型犯罪的疑难问题上分析,最后分析本罪与其他罪名竞合时疑难问题的解决,以及发生附带民事诉讼时的具体解决方式。通过本文的解答,笔者对很多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都查阅资料做出了规范性的解释,并且针对此问题的诸多学者的观点也在文章中有所体现,希望通过本文对司法机关实践理解和实际审理危险驾驶罪名有一定的帮助,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文给立法提供依据和事实基础,以期望对我国的法律完善贡献法律人一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