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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铁路货物运输的迅速发展,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问题日益突出,同时这也是我国铁路货物运输中值得探讨的话题。铁路货物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保价运输、保险运输、既保价又保险及既不保价又不保险四个主体部分。如何更为合理的在这四种损害赔偿方式的问题上维护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利益,以其体现公平价值,如何寻找更为有效的法律措施及制度来对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进行完善,都是社会一直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从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的概念、法理基础、国内外损害赔偿制度、我国现状及完善几个部分进行探讨。本文在第一部分从当今我国铁路发展迅速,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日益突出等社会现状引出本论文阐述话题。第二部分概括的介绍了铁路货物运输法理制度的概念、基本方式及在损害赔偿中的保价运输和运输保险并分析了两者的相同点、不同点及法律制度上的冲突。第三部分主要是对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的法理分析,体现公平和效率价值机制。第四部分是对国内外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介绍,国外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介绍了日本、韩国、俄罗斯,而后又对相关的国际条约,如蒙特利尔公约、汉堡规则及《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进行了概述,与此同时,就国内有关损害赔偿问题则集中介绍了铁路与同行业,诸如汽车、水路、海上、航空等相关法律制度。同时,针对上述国内外有关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的整理,本文在国内外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基础上,从明确限额赔偿规定、遵循合同自由和责任限制三个方面来阐述对我国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启示和借鉴。第五部分就当前我国铁路损害赔偿中的保价、保险、既保价又保险和既不保价又不保险四种形式状进行了概述,并从立法现状及制度存在问题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最后一个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论述的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五部分四种形式,即保价、保险、既保价又保险和既不保价又不保险进行完善,都有针对性的对其每种形式自身的法律特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给出相对合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