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存留养亲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存续了一千四百多年,它在北魏时就已正式形成存留养亲制度,但到清末修律时该制度被废止。直到现代,我国的刑事领域还没有出现适用该思想的迹象,为了弥补这方面的空缺,本文试图分析存留养亲思想现代化刑事运用的可行性问题,希望重新运用该思想,构建现代的存留养亲制度,从而继续发挥该思想的积极作用。首先,笔者简略介绍了存留养亲由思想形成制度的过程,说明各个朝代的存留养亲制度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所以应该去其制度的外壳,吸收它思想的精髓来构建现代的存留养亲制度。此外,为便于读者理解存留养亲思想,文章还从存留养亲制度角度界定了该思想的内涵。笔者还反思了现代适用存留养亲思想的情况,表明了我们在创建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利用本土法律资源的观点。其次,笔者从经济、思想和政治三个方面说明了古今适用存留养亲思想具有同因性。另外,现代社会适用该思想也有现实和理论的双重需要:在现实上,我国养老状况呈现独生子女普遍化、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养老资源稀缺的特点;在理论上,存留养亲思想也是传承“孝”文化的需要,是“德治”与“法治”并重的需要,是追求法律的社会效果的需要。以上分析主要是为了阐明现代适用存留养亲思想的理由。再次,笔者审视了存留养亲思想的三种负面影响。指明该思想不违背平等原则,其体现的是实质平等观;该思想也不是造成复仇成风的必然原因,并且指出产生复仇的原因也可能在于事后的安抚和法律阐明工作不到位,还有就是因“孝”文化的影响而导致人们报父母之仇;该思想也没有削弱刑罚的威慑力,而是更多地注重刑罚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功能。这之后,笔者还说明了存留养亲思想的正面价值,比如体现以人为本精神,彰显人文关怀,可以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有利于通过情感感化作用来改造罪犯。总之,以上的论述旨在说明现代适用存留养亲思想是有一定价值的。然后,笔者从实体、程序和刑罚的执行方式三个方面提出了建立现代存留养亲制度的方案。在实体上,一是在罪刑上要求轻罪案件可以适用该思想同时排除部分重罪案件的适用;二是对存留之人的年龄、所处的诉讼阶段,继子女与养子女的适用问题以及独生子女的人数做了规定;三是对养亲主体的年龄、健康、赡养情况以及范围进行了规定;四是考察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情况,对受害人是独生子女的不适用存留养亲思想,但死亡的受害人平日无孝顺行为的除外,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刑事和解与该思想并用的条件;五是在时间上,不准服刑未达到原判刑期一半以上的罪犯适用该思想,防止破坏判决的严肃性;六是存留的犯罪人仍然要执行原判的附加刑;七是规定存留期间的考察内容和撤销情形可以与我国现有的监视居所规定相同,但要增加考察赡养尊亲的规定;八是规定撤销存留之后剩余刑罚不一定都要执行,可以考虑养亲表现对犯罪人予以减免刑罚;九是规定只准存留养亲一次。在程序上,一是设立存留之人的情况调查制度,查明存留对象平日的孝亲表现和适用该思想的必要性;二是设置行政和检察系统的监督机制,监督法律抵触情况、舞弊滥用情况和犯罪人的养亲情况;三是设计司法审查救济程序,审查分为三个步骤,为启动步骤、审查步骤和批准步骤。在刑罚执行上,要求细分死刑案件的类型从而便于适用该思想,同时把存留养亲思想作为适用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的法定理由之一加以适用。最后,笔者创新性地拓展了存留养亲思想的适用范围。一是在立法中拓展为存留长辈以养晚辈之亲;二是在执行判决中存留财产以养亲;三是在刑事强制执行中存留被追诉人的部分自由以养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