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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工业的竞争从一定上可以说其实就是设计的竞争,无论是对产品的功能的设计、结构的设计还是外形的设计,人们已经清晰的认识到优秀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将外观设计纳入法律保护体系,但是保护的客体各有差异,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水平的提高,产生了很多新的外观设计,这些外观设计是否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能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需要仔细思量。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了可以保护的客体和11种不予保护的客体,作者认为在新形势下不该一成不变,对一些新的客体如显像设计、产品界面设计等进行可以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范围。本文立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从外观设计的基础理论入手,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为研究对象,分析主要国家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相关规定,并对比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与地区关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方面的规定与一些值得借鉴的做法,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立法方面的相关建议。全文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正文部分包括四章,内容如下:第一章,外观设计发展的历史和各国对其所作的界定,并且在比较的基础上分析重构我国外观设计的概念。第二章,对各国外观设计的客体进行界定,并比较我国外观设计的客体与其他国家的不同。第三章,主要研究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范围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我国外观设计客体因色彩要素与形状、图案两个要素之间的关系而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定。我国外观设计中美感标准与功能性标准界限不清,使一些不具有美感的仅由其功能决定的设计获得了专利授权。另外,由于“产品”定义的狭窄使一些新出现的外观设计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第四章,对于完善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提出立法建议进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色彩对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的作用,色彩不是用来限定外观设计的范围的,而是使外观设计的形式更丰富。二是提出可执行的“美感”判断标准,对产品功能性设计进行界定;三是对工业产品做扩大解释使新出现的产品外观设计类型能得到保护,如手机、计算机等的图形用户界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