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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需要谨慎使用。我国法学界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历来给予较高的关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逮捕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然而迄今为止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在实践中仍暴露出不少问题,未能够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因此,审查逮捕工作程序应当在结合未成年人群体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完善,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更加合理化、规范化,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全文共包括三部分,除去引言和结语,共计约3万余字:第一部分主要调研了某检察院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程序的实践情况。首先统计该院未成年人批捕情况,从调研数据来看未成年人逮捕率与成年人逮捕率与相比无明显差距,仍维持在较高的水平;第二是总结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涉罪罪名集中化、倾向于团伙作案的犯罪特点,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第三是调查该院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期限情况,从调研数据来看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羁押期限情况相似且期限偏长,未能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第四是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间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况,未成年人案件中律师介入的比例极低,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效果并不理想;第五是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缺乏可操作性并且难以界定,再加上时间精力有限,办案人员往往对此有心无力;第六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践情况,检察机关均通过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批准解除羁押的理由较为单一并且缺乏有效的程序及证明制度。随后该部分对调研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运行的基本机制进行了阐述,包括未成年人不捕说理制度、案件质量监控机制等等。最后总结该制度运行的实践成效,主要包括强化办案理念、提高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水平、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三个方面。第二部分指出我国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的问题。通过对调研结果和该程序目前的运行现状的研究,文章认为: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程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殊保护不足,包括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的条件表达模糊,对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把握不准确;二是由于辩护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受限,审查逮捕审批程序行政化,导致辩方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审查模式缺乏诉讼性;三是未成年人逮捕案件审查质量有待提高,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不明,加上在审查逮捕程序中证据的审查易流于形式,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四是未成年人刑事逮捕的替代措施不足;五是逮捕措施救济机制尚未确立,导致未成年人逮捕率居高不下。第三部分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对策。文章认为:应当在立法上细化未成年人的逮捕条件并完善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权利;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并探索审查逮捕听证模式;落实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增设其他羁押替代方式并改革取保候审制度来完善未成年犯审前羁押的替代性措施;加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体系的优化,适当设立未成年人观护场所并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以此推动社会多方力量的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