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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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凭证的合法性认定标准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存在认定分歧。税务机关普遍认为,应当简单地以发票认定;而纳税人则认为,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存在真实交易的凭证均能作为合法凭证。从法院的判决来看,争议焦点在于发票是否为唯一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与之相对应的是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种判决结果。通过对2012年至2019年税前扣除凭证相关司法判案的样本进行进一步分析,能够看出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分别代表了征纳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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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凭证的合法性认定标准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存在认定分歧。税务机关普遍认为,应当简单地以发票认定;而纳税人则认为,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存在真实交易的凭证均能作为合法凭证。从法院的判决来看,争议焦点在于发票是否为唯一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与之相对应的是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种判决结果。通过对2012年至2019年税前扣除凭证相关司法判案的样本进行进一步分析,能够看出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分别代表了征纳双方主体对于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利两种利益保护的不同倾向性。形式标准减损了税法的立法目的,无助于遏制偷漏税行为,并且有违以纳税人权益保护为中心的立法转型趋势。相应地,实质标准追随现代财税立法“权利本位”以及“服务促遵从”的变革趋势,有助于偷漏税行为的遏制,并且符合交易定性理论下的实质课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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