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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巴林银行、公平人寿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甚至破产倒闭,以及90年代中后期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给投资者信心乃至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冲击。金融体系稳健性的迫切要求,促使金融机构自身的公司治理在世界范围内日益受到重视。此后,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各国政府纷纷颁布各项法规以规范金融机构治理。2005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将公司治理监管正式纳为保险监管的“三支柱”之一。随后,我国紧跟国际步伐,加强对保险公司治理的监管。2006年,保监会颁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作出具体规定,标志着公司治理监管被正式纳为我国保险监管的“三支柱”之一。此后,为了加强对国内保险公司治理的监管,保监会颁布多项法规,对公司内部治理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经过九年的发展,国内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已经趋于完善,但是内部治理机制绩效却不尽如人意,存在“神似”而“形不似”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我国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在政府严格监管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绩效低下的现象为何还会出现,是否与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存在关系。本文选取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作为研究对象。为了发现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存在的不足,笔者首先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进行详细的理论分析,不断加深对研究对象的理解;第二,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试图设计出一种理论上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最优模式,包括公司治理监管应达到怎么样的效果即目标,监管机构工作中应遵循怎样的原则,以及为确保目标的达成所需要的运行基础等;然后,笔者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包括我国现有公司治理监管取得的成绩与不足,与理论目标还存在哪些差距,并利用公司治理监管的最优模式与我国现状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制约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进一步发展的因素;最后,在前文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对改善我国目前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现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对于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最优模式设计,保险监管的相关经济理论给我们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在公司治理监管实践中,监管机构必须明确监管目标,本着依法监管、动态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管。为了提高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机构必须注重自身的建设,在监管工作中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不偏重于利益集团的任何一方。监管过程的透明度能够对监管机构起到监督的作用,保证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由于监管的工作需要具体到工作人员,因此监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于监管的有效性也将产生影响。监管机构对于公司治理监管的决策要受到不同主体的影响,为了提高工作的效率,就要求发挥市场主体对监管机构的监督作用,与监管机构共同努力,推动公司治理监管的进程。另外,外部良好的监管环境也会影响公司治理监管的效果。对此,监管机构必须予以充分重视。经过近几年的不断探索,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已经取得了可喜成绩,随着保险公司治理的完善,国际竞争力也不断提高。但是目前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还存在很多不足,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督制衡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在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笔者对制约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目前我国保险监管主体自身的建设还有待加强,监管过程的信息透明度不高,导致监管主体的独立性无法保障。再者,相关市场主体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例如公司治理评级机构并没有参与到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过程中,导致监管机构在判定公司治理状态时缺乏更为科学的标准,进而影响了监管决策的实施效果。最后,不成熟的外部市场环境无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加大了监管机构的工作力度。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效果必然受到影响。为了达到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目的,监管机构必须对目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首先,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弥补现有法律体系存在的空白,确保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第二,进一步优化现有的监管框架,推动保险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职能发挥,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以提高保险公司透明度,实施保险公司治理绩效评价机制;第三,监管机构应加强自身的建设,通过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与监管的透明度,保证监管的独立性;第四,监管机构应注重外部治理市场的培育,充分发挥其对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制衡作用,提高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效率。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公司治理监管的理论分析,提出一种相对最优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模式,它不仅需要高效的监管主体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还需要良好的外部监管环境作为支撑。这种监管模式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起到启示作用。监管机构可以从中发现当前我国监管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从而有针对性的改进,提高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