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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步伐正在全方位加快进行,司法改革的热潮席卷着审判、检察、司法、公安等各机构。检察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核心部分之一,而关于检察监督的职能问题,不仅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争论热点,而且亦是司法改革浪潮中的重要内容。透过零散而庞杂的学术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仍缺乏系统性、条理性的深层理论论证。在此,笔者试图以模式的视角来研究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全文共分三章内容进行论述。 第一章在探寻模式研究的理论基础上,笔者认为,从世界范围来看,正如诉讼制度有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模式之分一样,检察监督制度亦存在不同种类的模式。检察监督因其价值理念、基本要素以及运作环境等方面的不同,生成了不同的检察监督模式。进而,笔者具体分析了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模式中涵盖的价值理念、基本要素、运作环境等基本内容,并以检察监督所体现的价值理念作为模式类型的设定标准,将其划分为权力程控、诉权效能和权力衡平三种基本类型。 第二章笔者从检察监督模式的形成发展、基本特征、基础理念等方面对权力程控模式、诉权效能模式和权力衡平模式三种基本类型进行全面剖析,并在横向比较分析、归纳之后,得出不同模式的检察监督制度也呈现出了许多发展的共性: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弱化;人权保障职能的强化;“分权制衡”观念的巩固;检察一体化原则的确立。检察监督制度的这种发展趋势,正孕育着一种以公权行使为基石,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双重权能实现为目标,在法治环境下运作的权能并重模式乃成为检察监督模式的发展趋势。 第三章笔者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我国现行的检察监督模式进行分析,在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历史发展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行的检察监督模式是一种权力程控下以诉讼职能为载体的法律监督一监诉交融模式,并以此分析了这种检察监督权力嬗变的情况下,所导致的理论冲突和司法困惑。接着,在上述分析论评的基础上,以我国宪政体制为背景,分析了检察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从检察监督模式的价值理念、基本要素、运作环境等方面,以操作层面的职能完善为核心,提出法律监督—监诉双置模式乃为符合我国法治现实的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模式完善的选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