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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大多数从事高科技业务的公司都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其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不突出,达不到主板市场的上市要求,进而失去融资渠道而无法发展壮大。这样,创业板市场的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特点就有助于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机会和融资渠道。通过市场机制,创业板市场能够有效评价创业资产价值,促进知识与资本的结合,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同时,创业板市场也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渠道来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促进高科技投资的良性循环,提高高科技投资资源的流动和使用效率。对于上述具有很强发展前景的公司,正是基于其高风险与高回报的特性,创业板市场才需要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同时设计相关的制度来控制和规避上市公司所带来的高风险,进而就产生了保荐人制度。虽然各个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之间具有一定的相通性,但是更多的时候它们都是具有各自的特殊性的。保荐人制度特殊性的形成与发展取决于创业板市场本身的经济环境、目标定位、金融生态、市场参与者结构等紧密相关的影响因素。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与其他创业板有关制度是基于各国特定的监管理念与发展架构之上有机统一体,因此,只有将保荐人制度融合到各国的特定国情中去才会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据此,本文分为三个章节,分别从创业板保荐人制度的概述、海外创业板保荐人制度借鉴和我国创业板保荐人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阐述。本文第一章从创业板保荐人制度的大致演变历程方面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并就创业板保荐人制度的作用做了简要的总结。本文第二章以英国AIM创业板市场、美国NASDAQ创业板市场和香港创业板市场为例着重分析介绍了三大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主要包括英国AIM创业板市场的持续聘任保荐人制度的上市前后的保荐义务和保荐监管;美国NASDAQ创业板市场的什锦保荐人制度的强制性法人治理结构标准、理事专业指导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实质审查以及中介机构服务;香港创业板市场的资格准则、一般持续责任以及利益享有等方面。而本文第三章则详细阐述了我国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各项基本规定,并就保荐人准入资格、发行上市、上市监管以及保荐人的风险防范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详尽阐述。在借鉴了以英国AIM创业板市场、美国NASDAQ创业板市场和香港创业板市场为例的海外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的基础上,本文为我国的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设计提供了详细的建议,以期我国的创业板市场能够稳定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