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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中,无论执行标的有何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都必须要先对债务人的财产或财产权进行保全,防止其处分,以实现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这一目的。本文所指的查封就是指这种控制性的执行措施,是一个指代性的统称,以区别于我们法律中所指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的查封方法。查封作为第一阶段的执行措施对换价、分配两个阶段的执行措施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前提和保障作用,而且它是各种利益的交会点,不止涉及到司法秩序、交易秩序、还关系到债权人及相关权利人,所以它是立法、司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为了使债务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宗教信仰等重要权利免受查封的侵害,各国都基于本国的国情规定了禁止查封的物品。我国的“查封规定”也在“执行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对债务人权利的保护范围。例如,增加了对身体缺陷必需的辅助品、荣誉表彰的物品等的保护。当然法律也应当进行相关的设计以防止债务人故意用价格高的物品充作生活必需品。查封的范围除了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等被查封的财产本身以外,还涉及到从物、孳息和代位物。对此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另外,在查封标的物为抵押物的情况下,查封的效力是否及于新增加的从物;在第三人对孳息享有收取权的情况下,查封的效力是否仍及于该从物;还有关于代位物的范围,本文将予以讨论。 为了使查封在与第三人的利益、其他执行机关的权力发生冲突时取得合法的效力,法律规定了查封公示制度,所谓的查封公示,是理论上的概念,是指通过一定的查封方法将查封公示与众,以使第三人和其他执行机关周知,避免作出可能招致损失的行为。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就具体体现为各种查封方法。查封公示是查封效力合理性的依据。在动产查封中,由法院保管标的物是杜绝争议的最好方法,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