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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电信市场上依然维持着寡头垄断经营的局面,电信企业限制互联互通、实施差别待遇、搭售、索取垄断高价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电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信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的现象比比皆是。针对我国电信消费者权利经常受到电信垄断经营者非法侵害的现状,我国相关部门对电信违法垄断经营者进行规制,以期能够规范电信市场的竞争秩序,保护广大电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政府监管的不到位,反垄断私人诉讼机制不畅,在电信企业违法垄断逐利的冲动下电信消费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加强电信反垄断中消费者保护是顺应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提高消费者福利的必然要求。电信反垄断中消费者保护主体的不对等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客体的分散性和小额性、内容的社会公益性等特征决定了其不同于普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反垄断的制度框架下,不仅需要将保护消费者权益确立为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目标,而且还应为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多种有效、特殊的救济途径。电信消费者具有启动反垄断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程序的资格,电信反垄断中消费者保护诉讼制度的合理安排有利于为电信消费者提供有力的保护。我国反垄断法对私人提起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限定在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模式中,缺乏倾斜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理念,导致对私人提起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着墨不多,亦未能体现反垄断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的特殊性。鉴于我国电信反垄断中消费者保护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应从承认电信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到通过减轻电信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补足电信消费者的举证能力,再到构建专门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建立完善的电信消费者提起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保护制度,以有效保护电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遏制电信垄断经营者的违法垄断行为,促进电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