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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通过后,学术界对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的问题上,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本文引用了最先进的有关资本市场监管的理论,及国际上比较先进的监管经验,通过比较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监管模式,指出了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应该注意的问题及今后发展的方向。对应于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应该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政策,以促进其发展壮大。 文章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了多层次资本市场及其监管的内涵,指出了资本市场在一个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其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分析,文中指出引入监管的原因是证券市场失灵和法律的内在不完备性。证券市场失灵包括了垄断、外部性、产品的公共性、信息的不完备性、过度竞争所带来的不稳定性及分配不公造成的市场失灵等。法律的内在不完备性包括两类,一是泰勒尔等人基于“搭便车”提出的,另一类是施莱弗的关于“上诉成本和信息”等问题提出的。在监管理论分析中,介绍了公共利益论、捕获论、经济监管论和法律不完备性理论。第三部分介绍了各种证券监管模式,包括集中立法型监管、自律型监管、中间型监管三种模式。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详细地介绍了场内市场监管和场外市场监管,并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进行了比较,介绍了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英国AIM市场,波兰和捷克这些发展中国家的监管,还有中国台湾兴柜市场等。得出了对我国的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地方性证券交易所、OTC市场的监管的启示。第五部分介绍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论述了需要多层次监管和加强自律监管的原因,并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进行了设计。在设计多层次证券市场的监管时,需要明确的是证券监管机构对自身的定位和监管理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健康的证券市场的立足点,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自律监管机构的作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对于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采取相应的不同的监管政策,因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