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贿人刑事豁免制度实质上是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根据日本法学家田口守—的解释,污点证人刑事豁免权制度是指“根据自我归罪特权而行使拒绝陈述权从而不能获得证实犯罪的必要证据时,对于共犯关系中一部分人免予刑事责任,使他丧失拒绝自我归罪的特权,强制让他陈述,用他的陈述证明其他人有罪的制度”。污点证人制度内容较为宽泛,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诉讼,本文仅针对贿赂犯罪诉讼中行贿人的刑事豁免制度的构建问题进行论述。行贿人的刑事豁免制度以其自身所具有的司法价值,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纳。该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用有限的司法资源确保对受贿犯罪的追诉。贿赂案件的特殊性,使建立贿赂案件行贿人刑事豁免制度比该项制度在其他案件上的应用有更大的价值。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贿赂案件诉讼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对行贿人的处理情况,造成现实中的困境的原因即贿赂犯罪证据的特殊性。并介绍了目前贿赂犯罪诉讼中对行贿人的处理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方法以及现实中的困境。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刑事豁免制度的立法背景和前提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概括了行贿人刑事豁免制度的内容。论述了行贿人刑事豁免制度的法理基础利益权衡原则和哲学基础实用主义哲学。介绍了目前我国建立行贿人刑事豁免制度的支持以及反对的观点,并从我国政治伦理、刑事诉讼目的、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论证了我国贿赂犯罪诉讼中建立行贿人刑事豁免制度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的相关制度,及其在贿赂犯罪诉讼过程中的应用,并对其豁免模式、适用范围进行了比较。第四部分结合我国贿赂犯罪诉讼的实际情况,论述了我国建立行贿人刑事豁免制度的现实必要性,通过借鉴域外经验,提出在我国贿赂案件诉讼中建立行贿人刑事豁免制度的构想,为完善我国打击严重的贿赂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