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财政分权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较为迅速。自二十世纪以来,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推动下以及诸多学者的研究下逐渐成为一种获得了较多国家认可的,且较为成熟的财政理论;然而财政分权由于其涉及到划分财源、权力分配、合法征收民众财富等问题必定会引起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的关注。本文是以宪法的基本价值理论来审视我国当下的财政分权制度并期望在我国建构起宪政实践中的财政分权模式。首先,笔者阐述了财政分权理论内涵进而分析财政分权为何要入宪,它的入宪会所能带来的意义并重点强调了财政分权为何必须立宪而非立法才能从根本上发挥其均衡财源、促进央地经济协调发展的功能。其次,在论文的第二部分,本文将会对国外的财政分权制度主要是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宪政下的财政分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从而揭示出目前世界上财政分权制度发展的趋势。最后,笔者注重介绍了我国的宪政体系下财政分权制度构建的现状主要是解析其现存的不足和缺漏。而后在基于以上缺陷,笔者试图提出一些解决办法从而将宪法同我国财政分权制度有效的结合起来。最终实现在我国建立的的立宪财政分权理论不仅仅是宪法上的静态条文而是活动的宪政实践。由此引入了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分析并将违宪审查同我国的财政分权实践有效协调作为了一个重点部分进行了阐述。笔者始终认为我国虽然目前宪政实践上存在太多的弊端然而不能因为实践上的困难就去否定目标的合理性。构建立宪形式下的财政分权制度才能够最大限度的调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进而保障公民权利以及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