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尚书·五子之歌》:“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保障民生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社会权是民生在法学领域的集中表达,它揭示了民生之归属在于社会权保障的实现。社会权保障不仅是发展的目的,也是发展的手段。社会权保障的目的性价值已得到广泛关注与认同,许多国际公约将社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负有尊重、保护和给付的义务。但是,对社会权保障的工具性价值,即发展的手段,则关注较少。在定程度上,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资源争夺问题,然而从长期看,一方面,社会权保障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另一方面,通过人力资本这个纽带,社会权保障为经济发展提供内生动力。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互促关系,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权呈螺旋上升态势,不断得到优化和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尽最大努力,用一切适当方法,促进社会权保障逐渐达到“充分状态”。但并没有对“充分状态”给予说明,国家的社会权保障和给付义务达到什么程度才合适?这成为争议的焦点。社会权保障的“充分状态”具有国别性和阶段性,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权利的发展具有阶段性,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是权利发展的基础,权利的发展需要与之相匹配,不能超越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本文认为,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均衡状态就是“充分状态”,在特定时点,社会权保障具有最优的给付标准;在具体阶段,具有可行的给付区间。通过构建以社会权保障为主要变量的经济增长模型,选择我国1978-2014年相关数据展开实证研究,结论表明社会权保障支出构成中的受教育权保障、健康权保障和社会保障权保障均与经济增长正相关,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可以促进GDP的相应增长,其中受教育权保障支出的增长效应最强,并且三者占公共支出的比重分别为33%、25%和20%时,人均GDP达到最大化,即实现最大的经济增长效率。目前的社会权保障支出结构与最优比例的差距较大。当前,虽然我国社会权保障总体呈增强态势,但仍与经济发展不匹配,经济发展水平明显高于社会权保障水平。这主要是长期以来我国社会权保障的政府“单中心”给付所造成:第一,在资源稀缺条件下,政府将有限资源投入经济发展;第二,社会权保障制度欠缺,政府、公民、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健全;第三,非政府组织发育不成熟,没有足够的公信力和能力;第四,公民缺乏权利的意识和能力。 ·社会权保障需要构建一个全面系统、相互制衡的合力模型,以实现从政府的“单中心”给付走向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的“多中心”协同治理。各参与方通过长期、多次博弈,达成动态的合作均衡,引致社会权保障制度变迁,推动社会权保障呈现螺旋式上升态势。这个过程虽然较难完全达到帕累托最优,但仍是卡尔多-希克斯式改进。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以人为本的协调共享发展,“两个一百年”的发展目标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从目前情况看,社会权保障是明显的短板。我们要树立以社会权保障为基础的发展观,按照与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思路,探索建立3大类17项指标体系,开展实时监测和评估,推动社会权保障的参与方,尤其是政府改善结构性不足、优化公共资源配置、适时完善法律和政策,以促进社会权保障达到“充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