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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是量刑的价值追求,但司法实践中量刑失衡的情况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不满。量刑均衡才符合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才能使人们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性。能否公正司法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态度,故量刑均衡是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应有之义,研究量刑均衡及共规范化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共分三个部份。第一部份为“概述”,此部份论述了我国量刑失衡的现状、种类、原因、危害和量刑规范化的重要性。我国量刑失衡现象较多,有审判主体之间量刑的失衡、地区之间量刑的失衡、时期之间量刑的失衡、犯罪主体之间量刑的失衡。失衡的原因一是刑事立法上,法律条文粗疏、法定刑幅度过大,二是我国司法实践观念上重定罪,轻量刑,三是法官的素质不同,四是民事赔偿、社会舆论的干扰等。量刑失衡会使刑罚的目的难以实现,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难以树立。第二部份为“外国量刑规范化的立法、实践及借鉴”,这部份论述了量刑失衡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并且也引起了相当程度的关注,一些国家也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方法对量刑活动进行规范。美国在量刑规范化进程中作了大量的有益探索,其中推行量刑指南的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虽然美国与我国分属不同法系,但从量刑机制的比较上来看,两国存在多个共同之处,我国借鉴美国量刑规范化的经验是可行的;而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刑法典中对量刑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极大程度地避免了量刑的随意性。借鉴量刑规范化方面取得较大成效的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先进经验,可加快我国量刑规范化的进程。在这部份还论述了我国量刑制度的不足和应借鉴他国经验之处。第三部份为“我国量刑规范化探索、量刑改革方向及方法”,此部份论述了我国地方司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对量刑规范化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尚未能完全有效地达到量刑规范化的预期。只有综合施策,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从宏观方向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量刑规范化:1.完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以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形式详尽地罗列出具体的犯罪情节,并将常见情节明确配置相应的法定刑,通过对犯罪情节及量刑幅度进行细化,使法条之间的空隙减少,缩减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遏制量刑失衡。2.逐步完善量刑指导规则,指导具体量刑。除立法及司法解释外,制定出法官在量刑时应该遵循的指导性规范,以此作为一个量刑依据方面规范的有效补充,达到立法上的均衡与司法中的均衡。3.以案例辅助量刑指导规范的适用。统一选定司法实践中对量刑具代表性的疑难案件,作为量刑规范性指导文件的实例操作示范,同时对具有无规定的特殊情节的案件,通过充足说理得出权威的量刑结论,与量刑指导意见配套使用,作为以后类似案件的一个量刑参照。4.被害人参与量刑过程。在案件量刑过程中关注被害人的意见,可使法官更充分地掌握案件信息,从而更全面地考虑量刑的情节,更大程度地保障量刑的公正性。5.明确授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使控辩双方通过具体的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并提供依据、说明理由,以供法官分析判断并据此做出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判决。另外,量刑建议作为事前监督的一种形式,也有助于排除案外因素对法官在量刑时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