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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一体化的进程加快了,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不再仅仅限于货物贸易,更多地表现为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相应的国际贸易立法由最初只在货物贸易方面达成的国际公约演变为今天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体系框架下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等一系列详细的公约协定,而今天在技术贸易领域争端的焦点也集中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尤其是对知识产权权能行使的限制,“权利穷竭说”成了时下争议最广泛的话题,谨以本文试图对“权利穷竭说”做深入的理论探讨研究,弄清其本来含义,以及与初学者理解上的偏差,鉴于其对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的重要性,提出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相当一部分规定都是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权利穷竭理论”也是从外国直接引入的,通过对中英文资料的研究分析,笔者对“权利穷竭说”做了深入细致的学习研究探讨,发现“权利穷竭说”中“穷竭”二字所要表达的并不是知识产权权利的消灭,这就与语义学上“穷竭”(穷尽、竭尽)的含义产生了分歧,究其本源,原来“权利穷竭说”是由英文“Exhaustion Doction”直接翻译过来的,“Exhaustion”一词在这里不能想当然地理解为穷竭、穷尽,在其来源国有着特定的含义,这就需要我们弄清“Exhaustion Doction”的本质内涵,我们发现从“权利穷竭”原则的本质含义上看,它所想表达的是对知识产权部分权能行使的限制,是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一种形式,只是在翻译上存在一定的偏差,既然直译让人们产生如此大的误解,我们何不在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大胆提出:是否应称之为“转售权限制”?这样既使人们一目了然,又明确了该项原则在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是否对其限制以及限制的程度如何取决于一国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的规定,但其无限膨胀必然会带来对贸易的负面影响,甚至会造成不正当竞争,表现最突出的就是平行进口问题,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际贸易的纵深发展,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日益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因此,应该对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再次销售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但是,各国基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考虑,在对待知识产权平行进口问题上的态度各异,使得有关平行进口的贸易纠纷频繁发生。要想根本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从本源上入手,对“穷竭”一词进行正确的把握,弄清哪些权能的行使受到了限制,在此基础上,各国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取决于各国的利益和政策。对于我国而言,我国修改后的专利法虽然对专利权人的进口权和销售限制的问题作了规定,但没有对“转售权限制”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对平行进口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国际以及其他国家的规定作充分的研究,以期对我国今后完善相关制度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