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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中最基本的问题。它关系到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它自然人的权益保护,也关系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否通过诉讼的途经得到救济。研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意义在于完善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权力结构,使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与司法机关解决行政纠纷的能力与我国的司法状况相适应,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促进行政管理向科学化方面发展,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
正文由四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概述。这一部分主要讲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涵义及对其理解,即说明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的价值,说明为什么存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以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制约因素,说明如何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第二部分是外国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及发展趋势的特点。在这一部分,首先介绍外国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然后总结外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发展趋势的特点。第三部分是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演进与现行法律规定。首先介绍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演进过程:由无标准、法律规定的标准、合法权益标准到目前的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然后说明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并对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的解释。第四部分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提出自己的看法。指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存在主体涵盖不完全,无论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时,都存在法律规定没有顾及的问题,行政诉讼保护权益类型狭窄及司法立法对行政诉讼审判实践的影响就是人为的过度限制原告资格。扩大行政诉讼诉讼原告范围,减少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并明确界定“法律上利害关系”“合法权益”等概念的内涵及实践中的理解。提出应该把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相关的公益诉讼原告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使受行政行为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就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提出由检察机关担任的建议,并设计出具体的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