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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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制度保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宪法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是支撑宪政社会的重要基石。违宪审查制度可以说是当今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宪法保障制度。  违宪审查指的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者某种行为是否合宪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是监督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违宪审查在大多数国家所普遍包含的内容便是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作为立法机关,虽然其权力的行使具有民意基础,但也是因为其权力的过于广泛,在很大程度有滥用的可能。法国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就出现了这种问题,法国和德国都属于违宪审查制度的源发型国家,在两国的历史上都可以找到违宪审查制度最初的模式。但是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都是艰辛且漫长的,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以及各种学说的传播,议会主权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得议会在此期间享有极其广泛的权力,最终导致国内战争频发、政局动荡不安。违宪审查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设立的宪法委员会以及德国1948年基本法设立的宪法法院从根本上扭转了两国违宪审查制度所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即从之前的“议会主权”理论转变为现在的“限制议会的权力”的理论,两国终于建立了适应各自国家社会发展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的宪法法院都属于相对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学术界将其归为“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两者在职权的行使上有诸多的相似之处,例如都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审查、处理的结果都具有强制性等。但是,毕竟两国的基本国情不同,所赖以建立的基本制度包含的具体内容也有差异。在违宪审查方式、违宪审查机关的性质及所享有的具体权限上都会有差异。至今,法国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在两国真正运行均有半个世纪左右,通过实践的检验,优势和不足逐渐凸现出来,虽然两国违宪审查制度都为保障本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宪法救济途径,但是,因为违宪审查机关地位以及其具体审查对象的特殊性,给违宪审查机关赋予了很大的权力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制度的建立上出现了不完善。通过对法国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各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国现在最基本的国情即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并且实行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为监督主体的宪法监督制度(甚至不能说是违宪审查制度),基于此,笔者结合对法德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借鉴经验、总结教训,提出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专门宪法监督机构相结合的违宪审查模式,但是该模式的有效运行亟需思想观念、制度建设诸方面的保障,独具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真正形成将会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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