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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科斯案的仲裁裁决俄罗斯恶意征收尤科斯石油公司违反了《能源宪章条约》,要求俄罗斯赔偿500亿美元,成为迄今为止国际投资仲裁中赔偿额最大的仲裁案例,在国际投资法及能源领域都产生了巨大影响。虽然我国不是《能源宪章条约》的缔约国,但一直对《能源宪章条约》给予密切关注,并且是《能源宪章条约》的观察国之一。因尤科斯案造成的巨大国际影响力,《能源宪章条约》将在2015年开启新谈判,拟达成新多边《能源宪章条约》囊括更多国家作为缔约国,符合更多国家的能源投资利益。我国势必要借此时机加深对《能源宪章条约》各方面的了解,从而在新谈判中掌握主动。而我国对《能源宪章条约》的研究较多集中于程序层面,实体层面研究较少,借鉴《能源宪章条约》实体规定对我国本身条约完善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因此选取公平公正待遇这一国际投资中最核心、最富争议的实体问题,在《能源宪章条约》背景下讨论。通过对《能源宪章条约》下公平公正待遇相关国际投资仲裁案例进行分析,深入研究《能源宪章条约》下公平公正待遇的仲裁实践适用问题及理论问题,以此获得一定启示。本文除导言与结语外,共分成三个章节。第一章通过评析《能源宪章条约》下公平公正待遇产生的相关仲裁案例,共计五个,包括热点尤科斯案,分析每个案件争议焦点,并评析每个案件仲裁裁决的问题,基于以上案例总结发现《能源宪章条约》下公平公正待遇仲裁实践的解释困境以及主要适用困境。一是内涵不清,表现为“等同说”和“通常含义说”的争议,二是构成公平公正待遇的因素争议。并以此为线索,在第二章中从理论角度深入讨论这些适用困境产生的理论问题和争议,并总结《能源宪章条约》下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之利弊。基于固有缺陷,“等同说”和“通常含义说”都不适宜作为《能源宪章条约》下公平公正待遇的内涵,而应寻找另外的途径解释公平公正待遇的内涵。而构成因素之争的根源在于仲裁庭自由裁量权的扩张侵害东道国主权,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利益的博弈,应当进行平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公平公正待遇构成因素。尤其强调仲裁庭在此问题上不能越权解释。第三章《能源宪章条约》下公平公正待遇对我国的启示。根据我国条约中公平公正待遇立法现状,总结我国公平公正待遇的缺陷,对比《能源宪章条约》下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利弊,结合我国国情特色,形成对我国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四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