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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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案例入手,结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裁判文书,对网约车运营安全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从而引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问题的关注。该信息披露义务不是传统意义下对其公司经营状况等的披露,而主要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因提供网约车服务而对相应信息披露权利人产生的信息披露义务。然后,从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理论出发,阐述其概念,从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对信息披露义务的依据进行论述,讨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定义以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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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案例入手,结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裁判文书,对网约车运营安全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从而引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问题的关注。该信息披露义务不是传统意义下对其公司经营状况等的披露,而主要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因提供网约车服务而对相应信息披露权利人产生的信息披露义务。然后,从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理论出发,阐述其概念,从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对信息披露义务的依据进行论述,讨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定义以及网约车平台公司相较于传统经营者和一般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殊法律属性。然后,分析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构成,既包括其基于经营者身份对乘客(消费者)产生的一般信息披露义务,也包括其在网约车服务中基于与乘客之间的安全保障关系而产生的特殊信息披露义务。之后,对我国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探讨我国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同的运营模式和其承担的特殊信息披露义务提出对我国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予以完善的对策和建议。第一部分为案例探析,通过对2018年8月24日浙江乐清发生的女性乘客乘坐网约车遇害案件(以下简称“8.24乐清女孩乘车遇害案”)进行分析,提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中产生的信息披露义务问题的关注和讨论。然后,根据对裁判文书网中2019年度一千余份以滴滴网约车司机在网约车服务中实施犯罪的基层法院刑事判决书的统计,对网约车安全问题进行实证分析,指出网约车司机在网约车服务中侵害乘客人身财产安全依然属于高犯罪率的犯罪类型。第二部分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基本阐释。一方面,对信息披露义务的概念和依据进行探究,另一方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定义和法律属性进行探讨。因网约车在社会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运营模式,其法律属性的认定亦有不同之情形。而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讨论的前提在于,必须厘清网约车平台公司在不同运营模式之下的法律属性,从而根据法律属性的不同对其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分类讨论。最后,根据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基本概念的论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明确,其构成既包括基于经营者身份下的一般信息披露义务,也包括基于与乘客安全保障关系的特殊信息披露义务。第三部分为我国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我国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因并未形成专门性立法,故,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立法散见于多部法律规范之中。另一方面是提出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因电子商务和网约车在我国起步较晚,加上立法的滞后性,我国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仍有不足之处。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对策建议。该部分以问题为导向,结合文章第三部分中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立法现状及问题,提出予以完善的相关想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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