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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利益和国际利益的冲突在传统政治实力主导机制下将越来越失衡,利益的平衡呼唤全球治理的新机制。人类共同利益的增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融合,以及国际秩序的规则导向日益明显,使和谐世界的法治趋向由美好理想转变为国际实践。世界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WTO法律制度的建立,有力的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全球法治。 在全球法治视野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法院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并做出裁决,为国际贸易主体的权益提供司法救济的活动与制度。 因此,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活动,既要实现普通行政诉讼的价值目标,更要追求实现贸易自由和贸易公正。当前,世贸组织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积极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并使绝大多数国家主动融入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诉讼通过对国际贸易中政府公权力的限制,从而使得行政权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符合贸易自由的基本价值,确保WTO体制下贸易自由的实现;并且,可以防止贸易大国以国家实力单方面主宰贸易争端的解决,实现对相对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国家的矫正公平,从而使贸易公平经由司法途径落实到实质权利与程序公平。 在此基础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功能是保障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促使国际贸易行政争端的司法解决、贸易审查与救济。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实质上是为确保《WTO协议》及其附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能在成员方领土范围内得到尽可能的执行和遵守而设立的一种保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的作用,正是成员方履行WTO法律义务的基本形式。其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诉讼比行政救济更具权威性,更具公正优势,更能体现和满足各方当事人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强化了对国际贸易行政争端的司法解决功能。最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通过对有关国际贸易行政措施的审查,一方面可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权利救济,另一方面对各成员方实施WTO协议的基本现状进行司法审查。 为此,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体现和遵循主权让渡原则和司法经济原则。因为,不论是WTO,还是欧盟、东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正在建设中的东亚共同体都是主权让渡的结果。全球化背景下贸易争端的解决几乎都是主权让渡的结果,这包括国际贸易争端管辖权的让渡、国际贸易争端解决适用法律自主权的让渡以及国际贸易争端裁决自主执行权的让渡。除此之外,司法经济原则是GATT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惯例。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它不仅在WTO体制内确定专家组职权范围、专家组具体审查过程以及上诉机构对专家组报告进行裁决时全程适用,而且在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国内救济中也积极适用。 从国际实践来看,全球化时代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不再是单一的国内诉讼,还包括区域一体化组织内的诉讼和全球自由贸易组织形成的诉讼。作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家层面的典型代表,美国形成了以国际贸易法院、巡回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为审判主体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诉讼制度;欧盟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现今为止最完善的区域诉讼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是全球性国际组织中最具特色和亮点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不同层面的多元化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存在协调和统一的合理内核,蕴含诉讼一体化的动因。在全球法治背景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向一体化发展,必将实现国家司法主权的让渡与融合以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诉讼管辖权的统一和适用法律的统一。但是,当前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面临管辖权冲突、国内救济与国际救济的分野以及国内诉讼的政治干预等诸多困境。因此,利用自由贸易区体制和WTO体制建立诉讼一体化机制是实现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一体化的基本路径。 为此,中国作为正在崛起的贸易大国,应努力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加快中国参与的自由贸易区域一体化组织建设以及加强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诉讼能力,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一体化来维护自身利益并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