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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是一个金融生态系统,投资者是其生命要素却易受侵害,而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系统平衡的最有效的工具。我国的证券市场仍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投资者权益的市场地位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护,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完善。因此,笔者想通过本文重申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阐明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价值观是投资者权益保护,揭示两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并探讨信息披露制度如何有效贯彻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个宗旨,最后结合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主要分五个部分,具体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第一章是投资者权益保护与信息披露制度概述。本章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涵义、地位及意义。投资者权益应理解为保护投资者在“三公”原则基础上参与市场交易、竞争和获利的机会。投资者权益保护,最主要是通过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来实现的,因此要求证券市场实现充分的信息公开。投资者权益保护是各国证券立法的宗旨,是当今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共识。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证券市场存在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证券市场发挥基本功能的前提,也是发展壮大金融市场的基本条件。第二部分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市场理论基础、概念及作用。通过对有效市场假设理论的分析,说明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是市场有效性的不足,也就是说,信息披露制度是改善市场有效性不足的途径,它最终源于证券价格与信息之间的紧密关系,即证券是一种信息化产品。信息披露制度是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方式、程序等事项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形式有四种: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它的作用主要是确保投资者获得真实、充分的信息,维护投资者利益。第三部分介绍了世界范围内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和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第二章是投资者权益保护与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关系。信息披露制度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一方面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信息披露制度本质性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手段是不可替代的。这种关系具体体现为:(1)信息披露制度是改善信息不对称性、降低上市公司代理成本、提高投资者决策与监督能力的基本途径。(2)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信息充分供给、提高信息效益、降低投资者成本负担和入市难度的调节器。(3)信息披露制度是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预期和投资者信心的有效工具。(4)投资者权益保护也是信息披露制度内在价值逻辑的体现。
第三章是信息披露制度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贯彻。信息披露制度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贯彻,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体系之中,因此本章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基本原则可以分为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前者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与公平性原则,后者包括规范性、易得性和易解性原则。(1)真实性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不得含有任何虚假成分。真实性是信息披露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在信息披露原则中居于首要地位。真实性是相对的,实践中检验信息是否真实,主要从客观性和一致性两方面入手。(2)准确性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告的信息资料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存在模糊不清的语言使投资者产生误解,也不得作误导性陈述。把握准确性原则要对“硬信息”和“软信息”进行区别对待。对“软信息”即预测性信息的规范,美国的安全港规则比较完善。(3)完整性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以及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全部予以公开,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把握完整性原则应采用合理的“重大性”标准,而重大性标准又有一元标准和二元标准之分,一元标准即“投资者决策标准”,二元标准即双重运用“投资者决策标准”与“股价敏感标准”。(4)及时性原则要求公司应以最快的速度公开其信息,一旦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应当立即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变化细节。及时性原则最大的体现是临时报告制度。(5)公平披露原则指当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平披露的反面是选择性披露。(6)规范性原则要求信息披露必须按照统一的内容和格式标准要求。(7)易解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信息从陈述方式到使用术语上都应当尽量做到浅显易懂,不能过于专业化而阻碍一般投资者的理解。(8)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第二部分介绍了信息披露的规则体系。一般包含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第二层次是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第三层次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最后一层次是自律规范,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守则等,其中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最为全面具体。
第四章是信息披露制度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保障。本章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管制度。监管模式通常分为三种: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中间型。从我国证券监管的现状来看,属于政府监管。证监会享有最为广泛的权力,也是最权威的监管者,证券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主要由其监管。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主要负责对上市公司持续性信息披露的监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监管较为间接,主要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和管理来实现。
第二部分介绍了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上市公司主要的违法信息披露行为是虚假陈述,具体又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是世界各国证券立法规制和防范的主要对象。通过对中美关于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即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比较,可以得出结论,在民事责任方面,我国的赔偿与救济机制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还很不够。
第五章是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完善。本章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与投资者权益保护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信息披露工作依然存在许多严重的问题,主要集中于虚假陈述、延迟披露和不规范披露,并列举科龙电器案、杭萧钢构案等著名案件予以说明。
第二部分提出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总的方向是,抓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要完善证券监管监督体系,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从而提高信息披露违规者所支付的违规成本和违规行为查处的概率,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披露的违规期望收益。重点提出几项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首先是在刑事和行政责任的基础上,完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形成完整的证券法律责任体系。具体又分三点:一是改善证券法律责任结构体系,提高民事责任适用的法律地位;二是补充和细化证券民事责任的承担与执行等方面的规定,扩大适用范围,增强可操作性;三是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建立适应新领域新问题的民事诉讼机制。其次要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具体也有三点:一是加强证券主管机关的监管力量和监管力度,二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的作用,三是完善信息披露的社会监督机制。再次,还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本身,比如重大性信息的标准一元化、规范“大小非解禁”信息披露等。最后,要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健全现代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