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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与哲学一样古老的契约论,主要是关于国家或政治义务源自契约的学说。对契约论思想的追溯,最早可以到古希腊时期的智者学派,虽然智者学派中对于"自然"和"约定"的态度并不是统一的,但是对于国家法律产生于约定、产生于契约这一点,他们是一致的。同时,智者涉及到的自然法理论经过斯多葛派和格老秀斯的阐述,成为近代契约论最主要的理论前提,霍布斯、洛克、卢梭沿着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国家的逻辑展开了各自的论证。霍布斯认为是人的本性使得人们从"一切人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人们互相签订契约,把权力交给"伟大的利维坦",权力一旦转让就不可收回;洛克的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但人人对违反自然法的行为都有惩罚的权利,为了维持公正和和平,人们订立契约,放弃惩罚权,进入社会状态,并把权力委托给政府;卢梭的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私有制的出现使得人类开始堕落,为了重新实现人的自然权利,人们把所有的权利交给国家,同时从国家那里得到了他们所有失去的权利。当代的罗尔斯并没有用契约论来解释国家的起源或者是政治权威的合法性,而是把它当作一种证明的方法;罗尔斯明确契约是一种理论假设,目的是找到正义的原则,在他这里,契约论被赋予了程序理性和工具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