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曲解法律,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容易漠视司法裁判的特性,对枉法行为的认定不一,对主观罪过认定存在较大分歧。法官的司法偏差行为或自由裁量行为,常被错误认定为枉法行为。本研究一方面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自由裁量等方面评判枉法行为的性质,并结合“学说争论”论证分析枉法裁判行为,进而提出枉法行为性质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从故意争议、主观动机与主观目的界定等方面分析论证主观罪过形式的疑难问题,提出故意与徇私的认定标准,进而排除任何形式的有罪类推。司法工作人员只有在直接故意的支配下,明显违背事实与法律作枉法裁判,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及审判公正,情节严重的,且裁判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才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本论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即对司法实践中有关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疑难问题进行阐述,以法官因认识偏差或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导致司法裁判出现错误被刑事追诉的典型案例为样本,以枉法行为的标准不一及主观罪过形式的认定分歧为主线,提出研究的核心问题。第二部分,首先是通过实证研究、国内外理论比较等方法对枉法行为性质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揭示问题产生的原因;其次是提出解决枉法行为标准问题的对策建议。第三部分,首先是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主观罪过形式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通过理论学说等比较研究方法进行对比,研究问题之所在;其次是针对主观罪过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