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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需要法律发挥强制作用,所以强制性规定能够作用于合同效力,但不是合同只要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就必然无效;立法上,从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修订直至新合同法的发展,我国已经能够从规范位阶的限制上来防止无效合同的泛滥;在理论研究上,民法学界已经认识到了新合同法的位阶限制仍然存在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一面;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通过一些司法解释尝试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总之,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即使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也不能认定此类合同全部无效。由于当前我国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问题上,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判断标准,面临一些判定困境,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和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第一章从宏观上介绍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问题。第二章详细论述了强制性规定与认定合同效力有关的一般理论。如何界定强制性规定,是本论文研究视野中的一个基础理论性问题。本章从强制性规定的基本用语着手,从它的内涵、外延来理解和界定。从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出发,对强制性规定进行分类以及列举了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效力状态。第三章介绍了两大法系及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大陆法系主要体现在《德国民法典》第134条和《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当合同在英美法上被认定为违反强制性规定时,就会导致两个后果:不得强制和不予干涉。第四章详细分析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的三种判定方法:利益衡量法、类型化研究法和规范分析法。第五章总结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进行一定的反思:明晰《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判定意义是前提;法解释是判断强制性规定的关键;寻找规范目的,不做效力性与管理性区分;考量社会公共利益,突破位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