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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涉税犯罪存在着偷税数额大、偷税主体广、偷税税种多的特点,而我国现行刑法典第201条关于偷税罪的规定,由于受到历史条件的局限,已不能适应当前现状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抑制这一日趋严重的现状,2009年2月28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届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根据现实情况,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重新定义偷逃税款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偷税罪在罪状设计、定罪问题、与税收法规衔接等方面的立法漏洞。尽管《刑法修正案(七)》对现行刑法第201条的修改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任何立法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刑法修正案(七)》关于逃税罪的规定在诸多方面也存在着许多尚待完善之处。逃税罪对原偷税罪进行的较大修改并且新法刚刚确立,为我们进一步重新审视逃税罪立法提供了契机。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共分为四大部分对逃税罪进行了全面的剖析。第一部分主要是从宏观角度上介绍了逃税罪的立法沿革及其溯及力问题。我国逃税罪的立法经历一个从初始状态到逐步完善的发展演变过程,本章详细整理了不同时期逃税罪的相关规定,总结归纳出其优、缺点,并指出下部法条应完善之处;在溯及力问题上,主要针对现行的1997年刑法、2002年《解释》和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三个法律规定之间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进行了缜密的分析。第二部分通过介绍逃税罪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对逃税罪的内涵进行界定。并详细分析逃税罪中争议较多的关于扣缴义务人的主体问题、主观方面是否包含间接故意、犯罪客体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以及客观方面中简明罪状代替叙明罪状和不确定数额构罪标准等问题的有关情况。另外,《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第4款是这次新增加的附条件免责条款,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本章对款进行了专门论述。第三部分是对逃税罪的外延方面进行了界定。从逃税罪与行政责任条款、逃税罪的罪与非罪、逃税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三方面加强对逃税罪的认定。通过与其他各罪的比较,进一步加深对逃税罪的了解和掌握。第四部分总结前三章对逃税罪的认定,指出逃税罪中依然存在的问题,如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在罪责认定中的公平问题,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并罚或是择一重罪处罚问题。并提出了将扣缴义务人从逃税罪中分离出来,单独成立一个新罪名,并将税务代理人纳入逃税罪主体犯罪主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