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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股东不直接管理公司,而是通过在外部聘请职业经理人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由于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管理者出于自利动机,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职能便利,采取一系列的短视行为,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股权激励被西方发达资本市场最先运用来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理论认为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对被授予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股权,把授予对象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结合起来,这样激励被授予对象通过自身努力工作,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促进公司长期资本价值增值。然而,由于一系列财务造假丑闻,股权激励被推上了风口浪尖。股权激励被认为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发挥协同作用,而运用不当,就转而变成了向公司高管输送利益的一种通道。随着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学者研究发现,高管不仅仅是通过传统的应计项目去应计盈余管理,渐渐出现了通过真实经营活动去进行真实盈余管理。 本研究选取2008-2012年209家沪深A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作为面板,利用事件研究法研究公司管理者在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日前、后在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这两种盈余管理方式中是否具有偏好?通过描述性统计、配对样本T检验以及多元回归这些统计学手段证实本文的研究假设。最后为我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激励计划合约的设计以及外部政府部门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有效监管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和建议。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首先分析了本文研究的背景及研究意义,通过何种研究方法来揭示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接下来综述了在本领域前沿学者的研究进行到哪一步,且作出评述,并阐述了本文涉及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其次通过理论分析了股权激励导致高管的盈余管理行为发生的动机,以及近年来出现的盈余管理的方式和不同盈余管理方式之间的相互比较;然后通过假设检验的统计学方法,证实或证伪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文章结尾给出了本文得出的结论和政策建议以及本文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本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在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日前,上市公司高管倾向于运用真实盈余管理的手段,而在公告日后,高管偏好于运用应计盈余管理手段去粉饰财务报表。股权激励强度越大,则高管有更大的动机去盈余管理来得到潜在收益;股权激励有效期越长,对盈余管理的抑制作用越明显;以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模式的上市公司有更显著的盈余管理行为;当上市公司所有权性质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时候,上市公司的盈余操纵行为较非国有企业更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