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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此次改革初步确立了完全认缴制的新格局,即在公司设立阶段只需股东认缴而无需实缴资本就可设立公司,对于认缴资本的出资期限则完全由公司章程约定。此次改革的直接目的是促进经济、鼓动就业,没有其它相应制度的配套措施的同步跟进。因此并没有动摇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实缴制为规制模型的公司法资本规则体系。实行认缴制已5年,实践中也出现了某些股东认缴数额较大而实缴数额较少,其认缴期限达到百年的极端情形,原本是为了赋予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最后的结果似乎是沦为股东逃避责任的保护伞。学界也不乏对贸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批判。实践中重要的应用难题即公司未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履行债务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如果可以,那么法律适用依据是及法理基础是什么?如何通过对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来保护债权人利益?实行此制度后如何来平衡好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以上问题都是本文的需要讨论的相关争议。导言部分,本文介绍了最高法院对于此问题的倾向性观点,即否认非破产场合下的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由此引入后文。在第一部分,通过阐述认缴制确立后对于股东出资责任及其隐含的相应风险。认缴制确立后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及股东违反出资责任与损害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叙述了如何平衡两者利益及现行法律制度无法解决此冲突的局限性的问题。在第二部分,实务届和学界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都存在争议,综合来看,学界对此观点被区分为肯定学说、否定学说、折中学说三种学说。笔者对学说观点及司法实践案例中依据的法律依据逐条进行相应分析,包括《公司法》第3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破产法》第35条进行分析,认为以上法条难以直接作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主要法律依据。在第三部分,笔者介绍了学界对于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法理基础的相关学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最后得出其法理基础是未出资股东的责任是补充赔偿责任的观点并阐述其理由。在第四部分,笔者明晰了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制度的法律适用依据、适用前提、相关司法程序适用建议、构建了完整的非破产场合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以期解决实践中这一类问题。结语部分,总结说明了全文关于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问题的研究,期待公司法改革的进一步优化与相应配套措施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