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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机关以及依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主要凭借行政权的滥用,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行政垄断在我国由来已久,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原因,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以后,它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大公害,不仅造成国内市场主体在具体权利义务上的不对等性,也造成国内、外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导致市场扭曲,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 WTO竞争政策是WTO一系列法律文件的重要内容,它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作为指导思想,以禁止成员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干预市场竞争和禁止成员方企业在国家垄断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滥用垄断优势为主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为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贸易无歧视和自由化扫清障碍,最大程度地实现各国经济交流的自由与公平。按照WTO的要求和我国的“入世”承诺,我国加入WTO以后必须及时、认真、全面地履行义务。而保障国内市场竞争有序,提供自由、公开、公正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正是WTO竞争政策对成员方承担义务的基本要求。纵观我国现阶段的行政垄断,其本质属于行政权在其他公权力的影响下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打破了由多个地位平等、自由民主的竞争者组成的市场结构,妨碍了市场主体的自由经营活动,使竞争者无法自由加入或退出市场,破坏了竞争规律所控制的市场环境。因此,行政垄断是与WTO竞争政策对市场主体平等地位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基本要求相违背的。一旦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向WTO所倡导的贸易无歧视和自由化转型,行政垄断与WTO竞争政策的冲突便清晰地显现出来。 £回臼O硕士学位论文 \W MAiR’S THESIS 在我国现阶段,规制行政垄断必须以WTO竞争政策的具体内容为依据,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又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在消除行政垄断对市场竞争的妨害的同时彻底根除行政垄断。从行政垄断自身来看,对市场准入的限制或禁止、具有垄断优势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滥用优势等垄断行为是行政垄断的外在表现;行政垄断主体在其他公权力综合运用的影响下滥用行政权是产生行政垄断的内在原因。因此,从法律层面破除行政垄断,必须在规制行政垄断行为的同时严格禁止行政垄断主体滥用行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