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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原则是资产阶级法学家针对法定证据制度而提出的。作为历史的产物,自由心证原则符合唯物主义认识论,最大限度的力求达到真实与公正的统一。它的内容包括证据方法上的不受限制,及法律不对证据能力作出限制。为保障自由心证原则的实施,各国形成了一套制度约束体系,从外部及内部两方面来制约。为保证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得到切实有效的运用,必须设立完整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障机制,以限制与保护相结合的方式对它进行规制。一切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就成为诉讼法上永恒的主旋律,由此而生成各种别具特色的证据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以存在大量错综复杂的证据规则为特征,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在否定法定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自由心证制度,证据规则规定得比较少。我国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自由心证制度,一段时期内,学界主流观点对自由心证采取一种鄙视和排斥的态度,有关自由心证的学说、观点通常成为学界普遍批判的对象。诉讼的基础在于案件真相的究明或真实的发现。这一命题在当代可以说已经获得了超越各种法文化体系的一般意义。但是,如何查明真相、发现真实?如何才能更好地保证诉讼制度、尤其是证据法制度在究明真相上的可靠性,以及人们对这种制度在发现真实方面的信赖性呢?与历史上力图解决这一问题的长期尝试和反复实践紧密相关,在当代许多国家的刑事与民事诉讼中确立了的一项证据法原则就是自由心证主义。近年以来,在这些国家自由心证原则逐渐受到了较多的批评,但其地位却未遭致根本动摇。可以说,在能够预测的将来,自由心证原则仍然不会成为一项即将消亡的、从而将仅仅作为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残留在人们记忆之中的法原理。本文旨在分析自由心证的利与弊,及我国实施该制度的方法。本文阐述了自由心证原则的含义及沿革、自由心证原则的证明标准、自由心证原则的价值取向、自由心证原则的约束机制、对我国确立自由心证原则的思考,由自由心证原则的起源谈起,分析自由心证原则的实质内容,然后点出其优点与不足,并对我国实行该原则作了展望。以对自由心证原则的内涵的剖析,说明其对于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现实意义。本文拟从追溯自由心证原则的历史由来和发展过程入手,了解其产生的司法社会背景和法律文化条件,找到其存在的哲学、法理基础,力图准确把握其性质,分析研究其在现代法制体系中的位置与作用,厘清对其认识上的偏差,使这一制度的精华能够为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证据制度与程序公正制度改革方面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