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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学者对共同过失犯罪进行重新讨论和认识已经是很早以前的事了,对共同过失犯罪予以容许或包容的规定也陆续出现在海外立法中。在我国对于共同过失犯罪不论是学术界还是立法都一致采取明确排斥的态度。尽管我国刑法第25条肯定了共同过失犯罪现象的客观存在,却不当作共同犯罪来处理。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对共同过失行为造成危害结果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也一律适用分别定罪量刑的原则。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刑法的谦抑原则,但对司法实务中大量出现的具有巨大社会危害性的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却很难正确定罪量刑,这也就不利于罚当其罪和遏制此类犯罪现象的发生。在我国现行刑法之下,很难从解释论上肯定共同过失犯罪,但是从立法论上确立共同过失犯罪的主张却具有明显的合理性。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共同过失犯罪概说,其中包括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之争,各国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例、判例,我国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变迁和我国在共同过失犯罪方面的司法实务。第二部分论证我国确立共同过失犯罪的必要性。第一,共同过失犯罪现象客观存在;第二,确立共同过失犯罪是社会发展,正确解决刑事责任,预防犯罪、保护社会,便利诉讼、降低诉讼成本等的需要。第三部分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其中包括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共同过失犯罪与竞合过失犯罪的区别。而在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共同注意义务占据重要位置,它是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构成共同过失犯罪的前提条件,因此需要对共同注意义务的特征、来源和共同注意能力加以详细界定。第四部分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笔者认为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仅限于过失共同正犯,而过失的教唆犯、帮助犯均不成立。第五部分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在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方面笔者认为应该摒弃现行刑法的分别处罚原则,而主张确立共同责任原则和区别责任原则。在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分配方面,过失程度、过失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密接程度是影响刑事责任承担的主要因素。另外,笔者认为信赖原则可以适用于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认定。